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財專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財專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財專字第四號
聲請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中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鍰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伍拾包及其商標包裝紙均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雲林縣○○鄉○○○○道十三姨檳榔攤前,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五十包,為警查獲等情,業據其於警訊中坦白承認,有調查筆錄、及扣押之上開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可資佐證,事證明確。核其行為,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之規定,扣押如主文之物品,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論科。
二、爰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於十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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