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78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人為車號00-0000車主之依據(依所附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顯示車主為 高易璋 ,依聯富汽車修護中心估價單顯示車主為麥力汽車)。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