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忠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同條第6項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7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保全刑事審判之進行,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其所涉犯前開罪嫌,法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不受延長羈押次數之限制,應自94年12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