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單文程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趙哲宏 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0461、12647、13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乙○○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7月5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10月5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5日起,再予延長羈押
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楊佩蓉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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