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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