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2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洪錫欽律師
陳姿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一五二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為前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許惠瑜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