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甲○○因幫助販賣毒品、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陳欣安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IVX6Q6L12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毒│有五│││彰│││彰│同││號││用品│期月││毒6│化│8││化│││執6││二│徒│至│偵1│地│易0│5│地││6│0││級│刑││1│院│5││院│上││8││││1││││││││1│├──┼──┼────┼─────┼─┼───┼────┼─┼───┼────┼──┤│施毒│有八│││彰│││彰│同││號││用品│期月│中旬某日│毒1│化│1││化│││執6││一│徒│至│偵3│地│易4│5│地││7│0││級│刑││8│院│5││院│上││0││││1││││││││2│├──┼──┼────┼─────┼─┼───┼────┼─┼───┼────┼──┤│幫二│有二││0│台│││台│同││號││助級│期年││3│中│上7││中│││執0││販毒│徒│1│偵9│高│1│3│高│││4││賣品│刑││2│分│訴8││分│上││8││││││院│││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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