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劉家瑀劉淑華
被   告  陳丘鳳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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