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31號
原   告  戴順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定港建易成鐵工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