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黃廉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伊梵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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