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重訴字第987號A上訴人台灣 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戊○○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己○○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右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癸○○上訴人即被告甲○○
2弄3號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廿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二號、第四八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除關於被告丁○○強盜殺人部分外,其餘均撤銷。
丁○○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 伍年 。
其他上訴駁回(即被告丁○○強盜而故意殺人部分)。
丁○○第二項所處有期徒刑伍年,與前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戊○○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共同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己○○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甲○○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
一、前科素行:㈠丁○○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又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減為有期徒刑四年,接續執行,嗣於民國(下同)七十五年八月十二日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經法院判刑並減刑為有期徒刑九月,於八十一年九月廿二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毀損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三月、十一月、五月,定應執行刑二年三月,現在執行中(應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縮刑期滿)。㈡戊○○因過失傷害,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七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重利,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七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又因竊盜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接續執行,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四年三月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㈢己○○因竊盜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接續執行中(應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縮刑期滿)。㈣甲○○因妨害婚姻案,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一年十月八日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
㈠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竊盜及甲○○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故買贓物部分:
丁○○、戊○○(丁○○胞弟)、己○○、 吳呈 期( 吳呈期 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互為犯意聯絡,連續於九十二年六月廿九日至九十二年九月廿四日止,在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時間,由丁○○以車號不詳小貨車,搭載戊○○、己○○、吳呈期,至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丙○○、丑○○、壬○○等人鵝場,由丁○○負責把風,己○○、吳呈期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利剪、美工刀,先以利剪剪斷鐵絲圍欄(毀損部分,未經告訴),侵入丙○○等人鵝場,再以美工刀,劃破鵝場內布棚,以籠子裝盛幼鵝,交由戊○○接應,分別竊得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幼鵝,即連夜將得手幼鵝,載往雲林縣四湖鄉溪尾村參安府西側,或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六之二九號「甲○○」鵝場,甲○○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明知丁○○出售幼鵝,係來源不明贓物,仍連續三次,以市價一半價格,向丁○○收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贓物。
㈡附表編號四所示竊盜與甲○○附表編號四故買贓物部分:
又丁○○、戊○○、吳呈期,彼此間互為犯意聯絡,共同承上竊盜之概括犯意,以同樣手法(毀損部分,未經告訴),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在附表編號四所示時間,至附表編號四所示辛○○鵝場,竊得附表編號四所示幼鵝(下稱第四次竊鵝案),即連夜將得手幼鵝,載往雲林縣四湖鄉溪尾村「甲○○」鵝場,由甲○○承上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以市價行情一半,向丁○○收購附表編號四所示贓物。
㈢竊取被害人乙○○小貨車部分:
丁○○又承上竊盜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十月四日凌晨,在台南縣北門鄉鯤江村南鯤鯓廟前,發現停放乙○○所有二一○二─GL(尋獲後,改領八二二○─GL號車牌)小貨車,鑰匙沒有拔下,丁○○即予竊取,駛回雲林縣口湖鄉。㈣竊取附表編號五 黃守 所有幼鵝及殺害黃守,暨甲○○附表編號五故買贓物部分:
丁○○、戊○○、己○○、吳呈期四人,再互為犯意聯絡,共同承上竊盜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凌晨二時許,由丁○○駕駛竊得二一○二─GL號小貨車,搭載戊○○、己○○、吳呈期,至雲林縣四湖鄉鹿場村雲一三六號公路與雲一五五號公路口旁「黃守」鵝場(如附圖所示),行竊幼鵝(下稱第五次竊鵝案)。⒈丁○○等四人駕車抵達現場後,為免遭人發覺,先由戊○○下車,將摻有農藥成分食物,丟入隔壁住家狗籠,將該戶飼養狗隻毒斃後(毀損部分未經告訴),接著,丁○○駕駛上開小貨車,倒車停於「黃守」鵝場旁巷道,如附圖c、d所示位置中間靠巷口處,車頭朝北(即朝巷口)停放,熄火,並在車上把風。⒉戊○○留在後車斗,接應幼鵝,而由吳呈期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破壞剪、鉗子、美工刀,先以破壞剪、鉗子破壞「黃守」鵝場木板圍欄、鐵柵欄(如附圖b所示),再以美工刀,劃破鵝場內塑膠布棚(如附圖a所示,毀損部分未經告訴),接著由己○○、吳呈期帶著籠子,侵入鵝場,竊得一百餘隻幼鵝,放入後車斗,旋又進入接續竊取幼鵝。⒊「黃守」因剛買進千餘隻幼鵝,恐遭人行竊,乃與配偶庚○○夜宿鵝舍 顧守 ,黃守並整夜躺在鵝舍起居室(如附圖B所示)前屋簷下躺椅(如附圖j所示)。己○○、吳呈期再次進入鵝場接續行竊後,要出來時,發現驚動主人黃守,並看見黃守持一支糞叉追來,就由原侵入路線逃出,將再次接續竊得幼鵝,倒入後車斗後,己○○先逃至雲一三六號公路,再轉入雲一五五號公路紅綠燈下(如附圖g所示),丁○○亦立即將車子起動,開出巷道,轉入雲一三六號公路。而在巷口東側(如附圖d所示),戊○○、吳呈期二人,被黃守追上,即共同為脫免逮捕,互為犯意聯絡,一起與持糞叉的黃守拉扯,壓制黃守,以拒退黃守追捕,戊○○並喊:「乎死、乎死」等語,以脅迫「黃守」,放棄追捕。但黃守不為所動,又跑去攔車,而在附圖e所示位置,將丁○○車輛攔住,致丁○○車輛暫時煞停,戊○○、吳呈期二人,隨即爬上後車斗。⒋黃守為防竊賊逃脫,持糞叉揮打駕駛座前方擋風玻璃,因而使擋風玻璃有網狀裂痕。斯時,丁○○為脫免逮捕,竟起意施強暴撞倒、輾死「黃守」,乃立即起動車輛,撞倒「黃守」後,左側前後輪,其中一個輪子,輾過「黃守」右小腿內側,另一輪子,連續輾過「黃守」右腹部、右胸部、左臉部,黃守心臟因受小貨車,重壓震傷,當場死亡。丁○○等人車子,即右轉進入雲一五五號公路,己○○亦爬上右前座,開回雲林縣口湖鄉。⒌庚○○因聽見丈夫「黃守」,與丁○○等人爭執聲後,驚醒而追出查看,僅見竊賊駕駛小貨車,於雲一五五公路紅綠燈處,右轉逃逸,「黃守」則已倒臥在路上(如附圖f所示),經緊急送醫急救,仍無法救治。⒍丁○○、戊○○、己○○、吳呈期四人,於逃離現場後,己○○中途先下車,丁○○、戊○○、吳呈期三人,即將向黃守竊得三百餘隻幼鵝,連夜載往雲林縣四湖鄉溪尾村「甲○○」鵝場,甲○○承上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以市價一半價格,向丁○○收購附表編五所示贓物。
三、拘捕過程:丁○○嗣後將上開小貨車,開往台南縣北門鄉鯤江村南鯤鯓廟後方產業道路丟棄,並與戊○○、己○○、吳呈期,分頭藏匿。除吳呈期尚在逃外,丁○○、戊○○、己○○三人,嗣陸續被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派員拘捕到案。
四、案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關於本判決附表、附件、附圖:為便於閱讀起見,本判決將使用附表、附件、附圖,附於判決後面。茲將判決所用附表、附件、附圖,臚列如下:⑴附表(即附表編號一至五竊鵝案)。⑵附件一(九十三年六月十日鑑定人詰問筆錄)。⑶附件二(丁○○是否故意撞倒、輾死黃守,以脫免逮捕,被告丁○○歷次說詞)。⑷附件三(丁○○是否故意撞倒、輾死黃守,以脫免逮捕,戊○○接受偵查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供詞)。⑸附件四(九十二年十月廿六日己○○警詢錄音勘驗筆錄)。⑹附件五(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判時,己○○在丁○○涉案部分,以證人身分供述筆錄)。⑺附件六(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勘驗筆錄)。⑻附圖(即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勘驗筆錄附圖)。
二、本件一次竊車、五次竊鵝、五次故買贓物部分:㈠關於上述竊車部分,業被告丁○○坦承,並有被害人乙○○
九十二年十月廿五日警訊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警訊在卷可佐(詳警卷三二至三三頁,四四三二號偵查卷㈡二0二頁),應可認定。
㈡關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竊鵝及五次故買贓物部分:業經被
告丁○○、戊○○、己○○、甲○○四人供承,且有被害人丙○○、丑○○、辛○○警偵訊(詳警卷二七至二九頁、四四三二號偵查卷㈠八五至八六、一四五至一四九頁)及被害人壬○○於九十二年十月廿一日警訊在卷足佐(詳四四三二號偵查卷㈡二七八頁)暨被害人黃守妻子庚○○供述。是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竊盜及五次故買贓物犯行,均事證明確,勘可認定。
㈢「己○○」未參與附表編號四所示竊鵝部分:此部分檢察官
起訴認被告己○○涉犯參加附表編號四所示竊鵝事實。然被告己○○僅承認附表編號一至三、五所示竊鵝案,至附表編號四所示竊盜案,則堅決否認(詳原審卷㈡一四六、一五五頁背面),被告戊○○亦如此供述(詳原審卷㈡一五五頁背面),本於無罪推定原則,附表編號四所示竊盜犯行,既經被告己○○否認,且有同案被告戊○○供詞足證。即難僅憑同案被告丁○○供詞,即遽認被告己○○有參與該次竊鵝犯行。然檢察官認該部分犯行,與被告己○○前揭附表編號一至三、五所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
三、第五次竊鵝,何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脅迫,何人故意殺人?㈠被害人黃守死亡原因:
⒈被害人黃守妻子庚○○於原審供稱,案發前九十二年十月十
四日晚上十一時許,她先生在鵝舍起居室外屋簷下躺椅睡下(如附圖j所示),她則在房間睡(如附圖B所示),至十五日凌晨二時許,她聽到先生喊二、三聲「怎麼這麼惡質」,就趕快爬起來,走到大馬路時,撿支當天下午,燒草時拿著挑火,以致竹尾有些黑黑的竹子,但追不上,看到她先生倒在地上,如附圖f所示位置,還沒有到f處,就把竹子丟在一旁,當晚她先生黃守就穿件四角形白色內褲及一件有條紋短袖上衣等語(詳原審卷㈡一八頁背面至二四頁背面,原審卷㈡一0八頁),並有下列證據足證,應可採信:⑴現場有一張照片顯示(詳相驗卷二九頁下方),如附圖f所示位置,為一片血跡。⑵現場二張照片(詳相驗卷二八頁上方照片、二九頁上方照片),顯示有焦黑竹棍一支,就在該片血跡南側馬路邊。⑶黃守屍體照片九張(詳警卷三六至三九頁)。由照片顯示,黃守當晚,確實穿著四角形白色內褲無誤。
⒉又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被害人「黃守」屍體,進行「肉
眼觀察、屍體解剖內部檢查、病理解剖顯微檢查」,進而對黃守死因,分析判定,有九二法醫所醫鑑字第一四九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詳相驗卷一二二至一三二頁)。嗣負責上開鑑定法醫師 王約翰 ,復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在原審接受詰問,詳細說明,供述內容如附件一所示(詳原審卷㈠二二九至二三七頁,光碟內七張照片,依序列印在原審卷㈠二五五至二六二頁)。
⒊上述法醫研究所九二法醫所醫鑑字第一四九0號鑑定書,關
於「肉眼觀察、屍體解剖內部檢查」二部分記載,有驗斷書、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及相驗解剖照片卅一張在卷可證(詳相驗卷二一至二六、一七、一三三、四三至六0頁),應可採信。故有關鑑定人就黃守死因分析判定,是否可採?茲依上述鑑定書,就「肉眼觀察、屍體解剖內部檢查」二部分記載,作為依據,說明如下:
⑴被害人 黃守有 無遭車子輾過?
查從被害人黃守左邊臉部不規則出血痕跡(詳原審卷㈠二五八頁照片及警卷三八頁上方、中間二張照片)及被害人黃守右小腿內側不規則皮下瘀傷(詳警卷三七頁上方照片,相驗卷一二六頁鑑定書,有關下肢部位肉眼觀察結果)。鑑定人研判,均是車胎壓痕。又鑑定人依被害人黃守左臉部、右小腿內側車胎壓痕及「右顳部頭皮下血腫六×四公分,無頭部顱骨骨折,左側前顱腔橫向顱底骨骨折六公分,右側後顱腔斜向顱底骨骨折六公分,顱內無硬腦膜下腔、無蛛網膜下腔及無腦實質出血,腦重一三00公克,輕度鬱血、右耳出血」等情(詳相驗卷一二七頁鑑定書,有關頭蓋腔、鼻耳的屍體解剖內部檢查結果),研判被害人黃守生前,確遭車子輾過,渠判斷符合事理,應屬可信。
⑵又被害人黃守胸腹部有無遭車子輾過?
從被害人黃守「右上腹右下往右上,經過胸部,有道斷斷續續出血痕跡,而乳頭下有個出血痕」及被害人黃守「兩側肋骨多發性骨折,右前胸乳頭處擦傷四×四公分;右側腹肋交界處四處斜向點狀瘀傷四×四公分」,暨「胸腹部左側第二至第十肋骨側緣骨折、右側第二至第七肋骨側緣骨折;胸骨無骨折斷裂。左側胸腔側部胸壁血腫十二×八公分;右側胸腔側部胸壁血腫十×八公分;後心包膜瘀血」等情(詳原審卷㈠二五七頁照片及相驗卷一二六頁鑑定書有關胸部肉眼觀察結果;相驗卷一二七頁鑑定書有關胸腹部、心臟的屍體解剖內部檢查結果)。由此觀之,鑑定人認被害人黃守胸部,生前曾遭車子輾壓過,亦頗為合理。
⑶至被害人黃守遭車子輾過前,其係如何倒地?①首先,應注意被害人黃守屍體上開情形即:a黃守右前膝部
沾有黑色油漬(詳警卷三七頁上方照片及相驗卷一二六頁鑑定書關於下肢部位肉眼觀察結果)。b黃守左足跟擦傷瘀血(相驗卷一二六頁鑑定書有關下肢部位肉眼觀察結果),與右小腿後側明顯斜向擦痕(詳原審卷㈠二五五頁列印照片)。c屁股尾椎地方明顯滑動擦痕(詳警卷三八頁下方照片及原審卷㈠二五六頁列印照片)。
②據此:a由於黃守左足跟擦傷瘀血、右小腿後側斜向擦痕、
屁股尾椎地方擦痕,故鑑定人認黃守係仰躺著被車子輾過的,該判斷應屬可採。b原審詢問鑑定人:有沒有辦法判斷死者倒地是因車子撞擊?鑑定人答:死者右後小腿,有很明顯斜向擦痕,一般而言,後小腿摔倒很難會有痕跡,從這裡推斷前面有個力量,往後推倒移動速度,所以才會有個拉痕出來,他的屁股有往後滑動,所以我推斷前面有力量往後推倒。原審又詢以:右後小腿擦痕,如死者先倒地才被輾過,可不可能拖出來這樣擦痕?鑑定人回答:因如先倒地,兩個腿是同時靠在地上,此時若有個力量,把人往後拖者走,往前位移的話,除這個地方,那個地方,都應該會有磨出痕跡,且背上整個也會磨出痕跡,但我沒有看到,表示死者是一次倒下去,一個地方拉,倒下去就沒有動了,若倒下去再拖的話,後面應該均會有明顯拉痕,但我沒有看到等語。故鑑定人認定被害人黃守,係後仰倒地後,隨即遭車子輾過。該項鑑定,確實可採。蓋:如被害人黃守是先躺在地上,嗣後始遭車子輾過,那麼就應只有「左足跟擦傷瘀血、右後小腿擦傷瘀血、尾椎擦傷瘀血」。然被害人黃守右小腿後側,竟有明顯斜向拉痕,尾椎部位有明顯滑動擦傷,顯見被害人黃守,係在倒地時,隨後有個推動力量。此項合理推斷,該推動力量應即是壓過來的車輛。換言之,被害人黃守與車輛正面相對,而遭車輛撞倒後,隨即仰躺著,而遭車子輾壓過去。且鑑定人經原審詢以:死者右小腿後部擦傷,是否可能是車輛輾過死者身體,帶動身體摩擦地面所造成擦傷?鑑定人回答:不是,若是拖著走,除後小腿外,大腿、後背部同側應會也有傷痕,屁股也有傷痕,是倒下去坐下去的,所以應該不是拖著走等語。是鑑定人於原審供稱:第一張照片下面那條腿,這是右小腿後側,後側有明顯斜向擦痕,表示這死者當時有倒下去,被擦過痕跡,有移動他的身體,腿上有擦痕出來是斜方向,這要看他倒的姿勢關係,這倒下去,不是他自己倒下去,是有個力量推下去;第二張照片,死者往後倒下去一定會坐下去,看他屁股尾椎地方,有明顯的擦痕,這人倒下去時,是外力導致」等語,應屬可信。c又鑑定人供稱:常人站著應該不會兩腳並齊,應該是一腳前、一腳後,這是比較合理姿勢,一定是車頭的保險桿先撞到,會撞到膝蓋,直接撞到胸部是非常難的,他當時碰到車子,我研判是右腳前,所以他的右腳有油漬」等語。依前所述,被害人黃守既是被車子撞倒後仰,隨即被車子輾過。則鑑定人認撞擊點,係在被害人黃守右腳膝蓋,其右腳膝蓋是被車子保險桿撞到,應屬實情。從而,鑑定人認被害人黃守很可能,是膝蓋被車子保險桿撞到,自可採信。然被害人黃守被撞時,為何是右腳在前、左腳在後及其右膝沾有黑色油漬?經查:車子保險桿一般不會有黑油,反而是車子前頭,引擎下方底盤,最容易漏出黑油。如此一來,右膝黑色油漬,如何而來?合理推斷,應是被害人黃守倒地後仰、右腿彎曲,車子輾壓過來時,右膝碰到引擎下方底盤,沾到的黑色油漬。然被害人黃守右小腿內側,有輾壓痕跡,右小腿後側有明顯斜向拉痕,前已說明。可見被害人黃守是在倒地後仰後,接著遭車子輾壓過去時,右膝部位不再彎曲,而平貼在地。惟被害人 黃守剛 被撞而倒地時,如左腳在前、右腳在後,很可能是整個身體後仰時,左腳仍習慣在前而彎曲,碰到引擎下方底盤,就應是左膝,而非右膝。是本件鑑定人認定,被害人黃守是右腳前、左腳後的姿勢站立時,遭車輛保險桿,撞到右膝而倒地,應屬合理。
③既可判斷被害人黃守,係被撞倒後,隨即遭車子輾壓過去的
。依此,被告己○○,於九十二年十月廿六日初到案時,向偵查員供稱,他看到黃守拿糞叉,打小貨車擋風玻璃時,自己跌倒的云云(詳如後述),即非可信。又被害人黃守倒地後,從身體那個部位到那個部位,遭車子那個輪胎輾過?查:a既然被害人黃守,是右腳膝蓋先被撞而倒地,又是仰躺著被輾壓,故鑑定人判斷黃守是被撞到後,後仰而被輾壓,是項判斷應可接受。b又從右後小腿斜向擦痕、右小腿內側不規則皮下瘀傷,接著右腹部、胸部的上述壓傷,再接著是左邊臉部不規則出血痕跡。據此,可以想見:被害人黃守右腹部、右胸部、左臉部,應是連續性壓傷。然被害人黃守右小腿內側與右腹部間,尚有膝蓋以上、腰部以下部位,均沒有發現明顯輾壓痕跡等情(詳相驗卷四五頁上方屍體解剖前照片及相驗卷一二六頁鑑定書有關背腰臀部、上肢肉眼觀察結果)。應可判定下列結論:此與右腹部、右胸部、左臉部連續性壓傷,不相連續,應係另個獨立壓傷。又被害人黃守右腹部、右胸部、左臉部,連續性壓傷,與右小腿內側獨立壓傷,究係車輛何輪壓過,不易判斷,鑑定人亦未能判斷。本院認較可能情形是,其中一個是前輪輾壓,一個是後輪輾壓,才會有各自獨立情形。既然經過情形,是被害人黃守先被撞後仰,再被輾壓。則鑑定人認定被害人黃守上述右腹部、右胸部、左臉部的連續性輾壓,係從被害人黃守右腹部,再往右胸,接著斜向左臉(因黃守臉向右側),此項判斷,亦合情理,自可採信。
④本件究係車子左側前輪、後輪輾過黃守身體,抑右側前輪、
後輪輾過黃守身體?經查: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派員,自上述小客車左前擋泥板,採取一包證物,即編號六即第十項證物,其中標示六之一證物,於九十二年十月廿九日,送刑事警察局鑑驗,經該局以O-TOLIDINE血跡反應檢測法,檢測結果,呈弱陽性反應等情(詳四四三二號偵查卷㈡三0六頁)。又王約翰法醫師於原審時,就鑑驗結果,認為上述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顯示上述左前擋泥板,有血漬反應,因而推斷較可能的是,左側輪胎輾壓黃守的身體。此項推論,亦屬合理,自值採信。
⒋被害人黃守死因:
⑴鑑定人依頭部肉眼觀察結果、屍體解剖內部檢查結果,認「
頭左側前顱腔有橫向裂痕出去,造成他的右耳出血,但壓過去他腦裡面,沒有出血,這是要探討的;人的前頭顱是固定的,固定體積,若突然一個很大力量過去,會向西瓜一樣炸開,顱內出血,顱骨會裂開,如切西瓜一樣,不是用一個東西砸下去,他是一個很緩慢的力量過去,壓擠顱骨所以頭骨會裂開,這力量是很緩慢,慢慢施壓過去的力量,顱頭骨就裂那麼厲害,為何腦內沒有出血,腦組織沒有出血,這有可能壓到頭部死者,已經接近死亡,血已經停止,腦內的血流不出來。」也很合理。
⑵鑑定人再依據胸腹部、心臟的肉眼觀察結果、屍體解剖內部
檢查結果,認定「他的胸部肋骨:他兩側肋骨都已經裂開,在醫學上肋骨,不是那麼容易斷,那兩側斷裂那是有力量擠壓,所以兩側肋骨都斷掉,這力量炸過去,所以胸部沒有斷掉因力量散開,解剖可看到左邊、右邊內側都有出血,出血表示當時壓的時候人還活著,壓下去,這麼大的力量,把胸部壓開肺部裡面沒有出血,內部的血怎麼沒有跑出來,他的心臟心包膜有出血,這表示這心臟當時有受到外力,壓擠到它他開始出血,有個點壓到他,這個點心包膜我打開後,在我們心臟右心房,還有下面靜脈進來一個點,這點很重要,這是我們心臟啟動跳動地方,很規律跳動,啟發點被壓住,心臟突然可能會造成心律不整,醫學上有發現如我們打棒球速度很快一、二百公里打到胸部,碰,一打,打到心臟,有一個力量壓到心臟,人很容易就死亡,所以胸部不會出血,這可以解釋這樣現象,說有壓過腹腔,腹腔要有反應,他力量要消耗,力量往上傳才把力量釋放出來,內臟是軟的,軟的不會釋放力量,走到恥骨地方,軟硬一碰,所以血在那裡跑出來,所以死者內臟沒有破裂;死者有無自然疾病,有,他的左總冠狀動脈樣硬化阻塞,但逢到如此壓力,這是不會致死,在醫學上是不會的,結論是車子過去,壓到心臟,造成心律不整,馬上死掉,這是誰給他力氣,那是車胎的痕跡,綜合這是車子壓過去肋骨,壓到心臟造成死亡。是鑑定人的供述符合情理,可以採納。
⑶從而,本件鑑定書認定:「死者黃守因遭車輛壓擊胸部及頭
部,造成全身多處外傷;雖顱骨及顱底骨骨折,但顱內無腦實質及硬腦膜下腔出血;胸部多處骨折如左右胸多處肋骨骨折,但胸腔內無血胸及肺萎縮;心臟及大血管,除下腔靜脈及右心房處血腫外,無血管創傷性破裂;腹腔內無大量出血。故可推斷死者被撞壓後,立即死亡,死者死亡機轉為,胸部經壓擊後,造成兩側肋骨斷裂骨折,重力重擊左心室,引發原發性心室節律障礙,而立即死亡等語。鑑定結果:死者黃守,因遭車輛壓擊胸部,造成兩側肋骨骨折及下腔靜脈及右心房處血腫,導致心臟震傷,立即死亡等情(詳相驗卷一三0至一三一頁)。如此結論,應屬實情。
㈡被告丁○○故意撞倒、輾死被害人黃守,以脫免逮捕:
就黃守是否遭丁○○故意撞倒輾死,以脫免逮捕一事,說明如下:
⒈關於被告丁○○本人說詞,關於丁○○本人就此部分歷次說詞,詳附件二所示。
⒉關於戊○○供詞:⑴被告丁○○同意以被告戊○○警詢筆錄
、檢察官訊問筆錄作為證據(詳原審卷㈠一六八頁背面),合先說明。⑵被告戊○○就此部分,同意偵查員詢問時、檢察官訊問時供詞,詳附件三所示。
⒊「關於己○○供詞」:⑴己○○於九十二年十月廿六日初到
案時筆錄(詳四八九九號偵查卷四至九頁),被告己○○抗辯,製作該筆錄「受到脅迫」,辯稱(筆錄是否出自於你們自由意識陳述?)己○○答:那警察叫我要說一個人出來,問我這句「乎伊死」是誰講的,叫我一定要找一個人出來;我說我在現場沒聽到這句話,他們說有人說,叫我一定要講一個人出來擔;(這個叫你這樣講警察叫什麼名字?)己○○回答:我不知道他名字;(是否認得人,長的如何?)己○○回答:我在啼藥,沒有印象;(如警察要你一定要講一個人,你為何要講?)己○○回答:他說沒有要辦我等語(詳原審原審卷㈠一六六至一六七頁)⑵檢察官聲請勘驗該次訊問錄音帶,勘驗結果,如附件四所示(詳原審卷㈠一九七至二0一頁)。上開調查結果,被告抗辯,尚難認有己○○抗辯情形存在。理由如后:①錄音時有偵查員低聲討論對話聲,顯示製作筆錄時,係一人製作筆錄,另一人詢問,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前段:「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規定。②錄音時間長,且問答十分口語、不完整,而製作筆錄偵查員常有重複回答情形,應是一邊問答、一邊錄音,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規定。③而偵查員對受訊問人己○○間,其提問情形聽不出有威脅、強迫情形,被告己○○的聲音,亦聽不出有啼藥,或有受迫、聲音等不自然聲音。⑶被告丁○○本人,以被告己○○在警察面前供述、檢察官面前供述,均是「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為由,認沒有證據能力云云(詳原審卷㈠一六八頁背面)。故檢察官因而在丁○○涉案部分,聲請以證人身分,詰問被告己○○,詰問結果如附件五所示(詳原審卷㈡一0八至一二二頁),檢察官並在被告己○○供稱,沒有看到丁○○駕車撞到黃守時,援引被告己○○審判外陳述,做為彈劾證據,用以彈劾己○○審判中供述,先行說明。㈢本院判斷:(即第五次竊鵝,究為何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
脅迫,何人故意殺人?)⒈黃守追出來前,丁○○、戊○○、己○○、吳呈期的位置:
⑴黃守追出來前,上述小貨車就熄火停在巷內,車頭朝北,丁○○在車上駕駛座上,而己○○、吳呈期則是第二次進去偷鵝,被黃守追出來。該部分情節,丁○○、戊○○、己○○三人說法一致,可以認定。此外:ⅰ停車的精確位置,依己○○在原審供稱,係在附圖c、d所示位置中間,靠巷口處(詳附件五)。ⅱ至己○○、吳呈期,拿什麼進去裝幼鵝,丁○○固稱,是「用裝蘆筍袋子」,但戊○○、己○○均供稱,是用「籠子」。本院認為,被告丁○○負責開車,可能無法注意此等細節,故以己○○、戊○○供詞可信。⑵戊○○當時在何處?被告己○○在作證時固稱,當時戊○○在附圖⑤所示旁邊把風,但戊○○、丁○○均說,戊○○當時在後車斗,戊○○亦說,他是在聽說有人追出來,才跳下車的。本院認為,非本案重要情節,戊○○本身記憶應較準確。
⒉被害人黃守手持糞叉:
⑴案發後八小時即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警察在現場血跡(如
附圖f所示)的南側路邊,發現留有支糞叉及一支竹尾焦黑竹棍(詳相驗卷二九頁上方、下方照片,三四頁現場圖)。
該支竹棍,如未細看照片,看起來會以為是木棍。
⑵雖被告己○○於九十二年十月廿六日偵查員詢問時,提到黃
守持一支糞叉及一支木棒(稍後又向偵查員說是木棍)。然ⅰ警察蒐證時,現場並未看到木棒。ⅱ警察在上述照片(詳相驗卷二九頁上方),其說明文字為「竹竿」。在二份現場圖(詳相驗卷三四頁,四四三二號偵查卷㈠一二二頁),卻將之寫為「木棍」。本院認為,己○○當時所謂木棒、木棍,所指即是該支竹棍(即庚○○所說竹子)。ⅲ黃守妻子庚○○作證時供稱,該竹棍是她聽到聲音跑出來,隨手撿拾、拿在手上,靠近黃守時丟在路旁等語。本院認為,此部分對證人庚○○而言,本屬無關緊要,證人庚○○並無虛偽供述必要。此僅係庚○○在 陳明 她案發當時親身經驗而已,應不會有錯。被告己○○在原審作證時,只提到黃守持糞叉,未再提到木棒、木棍等情。是本院認為,被告己○○所以會在偵查員詢問時,提到黃守除持糞叉外,還持木棍,應是看到上述照片及現場圖,而回想當晚情形,誤以為黃守還拿一支木棍所致。
⒊丁○○與黃守僵持對峙處所:
⑴被告丁○○、戊○○、己○○,均提到丁○○聽到說,主人
追出來,丁○○就趕快把車子開出巷口,要逃跑,三人供詞大致相符,且符合情理,應是事實。
⑵被告丁○○並未提到有煞停車輛與黃守僵持對峙情節,可能是為了逃避刑事責任,而刻意隱瞞。
⑶被告戊○○只說,不知有撞到人,沒提到丁○○有煞停車輛
,與黃守僵持對峙的情節,可能因他是丁○○胞弟,為丁○○而隱瞞實情。
⑷被告己○○在原審作證時稱,他跑到雲一五五號公路時,回
頭看到黃守持糞叉,敲打上述小貨車擋風玻璃,打破擋風玻璃,但他說沒有看到車子有撞到人等情。檢察官乃以其於九十二年十月廿六日接受偵查員詢問時供述錄音進行勘驗筆錄,用以彈劾質疑證人即被告己○○。檢察官向被告己○○詢以:(檢察官提示五月廿一日勘驗筆錄十二至十三頁)你說黃守打車時不小心跌倒,車子就開走,為什麼要這樣說?)證人己○○回答:我跑過來時,車子就開過來等語(詳原審卷㈡一一八頁)。依此本院認為:ⅰ被告己○○,在九十二年十月廿六日向偵查員說:他要ㄇㄛ‵(按ㄇㄛ‵係雲林縣濱海住民用語,意為搥打)那台車玻璃,結果沒注意,自己跌倒,跌倒時車子就開動等語(詳原審卷㈠一九八頁背面,即九十三年五月廿一日勘驗筆錄十二頁)。被告己○○上述說詞,係在初到案時所說,較沒時間思考如何自圓其說,相較於其後審判中供述,較接近事實。換言之,被告己○○在審判中稱,沒有看到車子撞到人,應是隱瞞實情。ⅱ被告己○○在原審又稱:黃守持糞叉,在附圖d所示位置(即車子剛右轉入雲一三六號公路口時)敲打車前擋風玻璃,把擋風玻璃打破等語。本院認為,被告己○○所稱該地點,核與事實有出入,實際上應是在離血跡(如附圖f所示)三公尺處,即如附圖e所示。經查:被告己○○於九十二年十月廿六日向偵查員供述,「他要ㄇㄛ‵那台車玻璃,結果沒注意,自己跌倒,跌倒時車子就開動」,此項說詞,證諸「黃守後仰倒地後,隨即被車子輾過」等情,核與法醫師到庭供述相符(如前所述),足證法醫師判斷可採。被害人黃守既是在敲打車子擋風玻璃時,後仰倒地,隨即被車子輾過,則黃守敲打車子位置,即應是在血跡處前方一至二公尺處(如附圖f所示),始符合後退一、二步左右(不論是自己敲打車子,因後座力導致後退,抑是遭車子撞到後退)。由此觀之,被害人黃守站著敲打車子地方,即不該是如附圖d所示位置,而是如附圖所示e前方一公尺左右。此際車子即應是在如附圖e所示位置(即距離如附圖f所示血跡處前方約三公尺處)。「為什麼黃守有充裕時間,在車子前方敲打擋風玻璃」:如車子係在動態中,被害人黃守應無充裕時間,站於車子前方,敲打擋風玻璃;黃守既有充裕時間,站在車前,敲打擋風玻璃,表示車輛已遭被害人黃守攔住,而暫時煞車停在,如附圖e所示地方。再者:此與被告己○○在偵查中稱,他要「ㄇㄛ‵」那台車玻璃時跌倒,車子就開動等語相符。又與法醫師判斷:「綜合傷勢,我推斷,撞擊當時這人是擋在車子前面,車子是停住,並沒有動,動有痕跡出來,是車子開始啟動,所以力量很小,車子撞過去,力量很小所以胸部壓到,是壓擠過去,不是炸開,是擠開,兩邊的骨頭才會裂開,(如猛踩油門輾過是否會留下明顯傷勢?)回答:若距離很近,速度不會很快」等語相符(詳附件一,九十三年六月十日鑑定人詰問筆錄)。
⒋案發時丁○○,在附圖e所示車輛煞停處駕駛座,可清楚看見站在車前的被害人黃守:
⑴被告丁○○辯稱,他沒有看到黃守就在車前,不知有撞到人
云云。然丁○○供詞,一再更動,顯示在隱瞞實情,以致於不知該如何自圓其說(詳附件二):ⅰ先供稱「看報紙才知道撞死人」。再詢以:己○○稱在逃離現場往口湖鄉途中,丁○○曾表示有撞到人?)丁○○回答:我不知道,我都沒有提到;我要向甲○○拿 小鵝 的錢,他告訴我說,撞死人你是否知道,我說不知道等語。ⅱ其後又改稱「車子行走半路時,己○○告訴我說,好像壓到人,我問他真的嗎!他說有個人倒在右手邊,我將他壓過去;我的車子停放在小巷子內口出來的路上壓到的,當時我罵己○○,你有看到人倒在地上,還叫我將車子開走,我向己○○說,可能壓到腳,因我有聽到碰一聲等情。並供稱(小巷出來有無路燈?):有的,但我真的沒有看到人等語。ⅲ嗣又改稱:檢察官起訴這樣不正確,他說那裡有路燈,事實上那裡沒有路燈云云。ⅳ最後又改稱:那支路燈沒有在亮,因那天事發後,我有再開車去那邊看,完全沒有路燈」云云。
⑵原審法官為感受案發時,即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凌晨二時許
,在被告丁○○煞停車輛,與黃守僵持對峙處,從丁○○坐著駕駛座看去(如附圖e所示),視線視野如何!並考慮月光問題,選擇與案發時同為農曆二十日,即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農曆九月廿日夜晚(詳原審卷㈡二七頁)。在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即農曆閏年的七月廿日凌晨二時許,前往勘驗案發現場,測試從被告丁○○所坐駕駛座(如附圖e所示)的視線、視野,測試結果,如勘驗筆錄所載(即附件六所示)。由測試結果,顯示在該駕駛座可清楚看到車前人身。此外,ⅰ本件勘驗時有月光,農曆二十日是半月。則即使案發時是陰天,沒有月光,亦不致於影響視線。因現場有附圖①②③④⑤所示水銀路燈。ⅱ另被告丁○○,在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在原審辯稱,事實上,那裡沒有路燈云云(詳原審卷㈠一三五頁)。然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案發後八小時,即當日十時所拍照片(詳相驗卷二八頁照片),顯示巷口(附圖⑤所示)即有一盞水銀路燈,視線很清楚。ⅲ而被告丁○○在原審提示上述顯示巷口有盞水銀路燈照片時,立即改口辯稱,那支路燈沒亮,因那天事發後,我有再開車去那邊看,完全沒有路燈云云(詳原審卷㈡一四七頁)。由此可見,被告丁○○就同一細節,面對不同狀況時,竟有不同說法,已完全不可信。何況依住家該處路旁的證人 吳育新 在原審證稱,當晚案發地點路燈有亮等語(詳原審卷㈡四八頁)。ⅳ而縱如被告丁○○所辯,附圖⑤所示巷口路燈,案發時適巧沒有亮,且當日也無月光。由上開勘驗結果,被告丁○○既然可以清楚地坐於車上,看到車前的被害人黃守。蓋案發處,就在被告丁○○所駕駛車前十三尺處,即有紅綠燈在閃亮著(附圖g所示),且左前方有二盞水銀路燈在照亮著(附圖①②所示)(詳附件六勘驗筆錄)。凡此,均不致於使被告丁○○看不清車前被害人黃守。ⅴ何況,被告己○○於原審稱,他跑到雲一五五號公路,回頭看時,有看到黃守在敲打車子的擋風玻璃(詳附件五),以被告己○○站得如此遠,均可以看得清楚,被害人黃守就在丁○○眼前,豈會看不清楚?⑶綜合上情,本件案發當時,被告丁○○自附圖e所示車輛煞
停處駕駛座上,可以清楚地看到站在車前方的被害人黃守,無庸置疑。
⒌被害人黃守為防竊賊逃脫,持糞叉揮打駕駛座前方擋風玻璃
,該擋風玻璃因而有網狀裂痕。此時,丁○○為脫免逮捕,竟起意施強暴撞倒、輾死黃守,立即起動車輛,撞倒黃守後,左側前後輪,其中一個輪子,輾過黃守右小腿內側,另一個輪子連續輾過黃守右腹部、右胸部、左臉部,被害人黃守心臟因受上開小貨車重壓震傷,而當場死亡:
⑴被害人黃守遭車輛左側前、後輪輾過,其中一個輪子輾過右
小腿內側,另一個輪子連續輾過黃守右腹部、右胸部、左臉部,黃守之心臟因受上開小貨車重壓震傷,當場死亡。又本件車輛輾過黃守前,黃守曾攔住車輛,丁○○就將車輛煞停在附圖e所示位置,黃守持糞叉站在車前,雙方僵持對峙。又被害人黃守後仰倒地時,車輛隨即開動,輾過黃守。凡此情節,均已說明如前。
⑵茲所應探究者,乃被告丁○○係何時啟動車輛的?
本院研判,被告丁○○係在黃守持糞叉敲打玻璃後,丁○○隨即啟動車輛撞倒黃守,並輾過黃守身體。理由如下:
ⅰ被告己○○作證時供稱,黃守敲打車輛擋風玻璃,擋風玻璃
有被打破(如附件五)。核與下列證據相符,自可採信:上述小貨車車主乙○○兒子 王鴻禧 於檢察官偵訊時即供稱:(二一○二─GL號貨車係何人車子?)我爸爸名義的車子,實際上我弟弟在開;(車子在何處找回?)車子丟棄在南鯤鯓廟旁邊;是朋友告訴我說,有車子丟棄在該處,叫我們去看。我去看車子,發現帆布不見,前後保險桿不見,駕駛座前擋風玻璃有處網狀裂開,並當庭諭知畫出擋風玻璃裂痕狀等情(詳四四三二號偵查卷㈠一四二至一四三頁,王鴻禧所繪擋風玻璃裂痕狀示意圖,存於同卷一六一頁)。又匯豐汽車佳里保養場技師長 莊進川 於偵查中供稱:該車係由我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十四時許,至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蚵寮派出所開回維修;該車當時前後保險桿均不見,擋風玻璃已有裂痕等語(詳四四三二號偵查卷㈡二0三頁)。ⅱ參酌被告己○○接受偵查員詢問時供稱:他要ㄇㄛ‵那台車
的玻璃,結果沒注意,自己跌倒,跌倒時車子就開動等語。由此可知,被告丁○○看到黃守敲打擋風玻璃,隨即啟動車輛,撞到黃守,並輾過黃守身體。至被告己○○何以供稱,黃守自己敲打擋風玻璃時,沒有注意而自己跌倒?經查:己○○可能是為隱瞞最重要的「丁○○故意撞人」情節。亦可能是己○○,從附圖所示雲一五五號公路,看到黃守的背部,無法看出到底是車子先動,還是黃守先倒下,因此就從有利被告等人角度供稱,他要「ㄇㄛ‵」那台車的玻璃,結果沒注意,自己跌倒,跌倒時車子就開動了云云。如是黃守沒注意跌倒,丁○○就把車子開動,顯示丁○○已決意要開車撞倒、輾過黃守,僅是黃守剛好跌倒。因既會敲打玻璃、不慎跌倒,表示黃守就在車前。而既然黃守即站在車前,被告丁○○為什麼要啟動車輛呢?此亦表示,被告丁○○已決意要撞倒、輾過黃守。綜合上情,被告丁○○既決意要撞倒輾過黃守,則黃守所以倒地,應就是丁○○啟動車輛撞倒,而不是黃守自己不小心跌倒所致。
⑶本院認為,被告丁○○撞倒、輾過黃守,係為脫免逮捕、輾死黃守。理由如下:
ⅰ黃守手持糞叉,敲打丁○○所駕小貨車擋風玻璃,當係為了
逮捕丁○○等人。因此,被告丁○○啟動車輛,撞倒被害人黃守目的,自堪認定,是為了脫免逮捕。
ⅱ而如只是為脫免逮捕,則在撞倒黃守後,即有充裕時間,稍
微倒車,即可繞過黃守身體,從容逃逸。被告丁○○在撞倒黃守後,隨即輾過黃守,可見被告丁○○是為輾死黃守,理由如下:一般意外車禍,遭車子撞到者,經常有死亡情形,此為常識。至刻意開車輾過身體,造成死亡機率非常的高,此應是丁○○可以明知情事。除為脫免逮捕外,被告丁○○何以要對黃守奪命?其原因就在黃守以糞叉敲破擋風玻璃,此一敲打、破裂位置,就在駕駛座前(擋風玻璃被敲破位置,就在駕駛座正前方,詳前述王鴻禧在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及其所繪擋風玻璃裂痕狀示意圖),與被告丁○○的臉近在咫尺。此一突然動作,讓被告丁○○發狠,以致立即決意輾斃被害人黃守。
⒍在巷口東側(如附圖d所示),戊○○、吳呈期二人被黃守
追上,即共同為脫免逮捕,互為犯意聯絡,一起與持糞叉的黃守拉扯,壓制黃守,以拒退黃守的追捕,戊○○並喊「乎死」「乎死」,以脅迫黃守放棄追捕。黃守接著又跑去攔車,而在如附圖e所示位置,丁○○的車輛為黃守攔住而暫時煞停,戊○○、吳呈期二人隨即爬上後車斗:
⑴戊○○自始至終否認,有與黃守拉扯,否認有喊「乎死、乎死」云云。
⑵而被告戊○○接受共同被告丁○○警偵筆錄作為證據(詳原
審卷㈠一六八頁背面)。然丁○○自始至終供稱,沒看到黃守,沒看到有人與黃守拉扯,沒聽到有人喊「乎死、乎死」。然依住在附圖f所示血跡處兩側屋內證人吳育新、 吳進發 、 張男雄 三人,經隔離詰問,均證稱案發當時,聽到有人喊「乎死、乎死」,接著有人喊「救命」(救人);而除「乎死、乎死」聲音,吳進發、張男雄雖表示沒另外聽到打架聲音。然吳育新證稱,另外聽到有打架的聲音,才聽到「乎死、乎死」(詳原審卷㈡四三至五六頁)。①吳進發、張男雄雖表示沒聽到打架聲音,只聽到「乎死、乎死」聲音,接著有人喊「救人」。然三位證人均說,他們當時在睡覺,是被外面聲音吵醒,因此吳進發、張男雄很可能是較晚醒來,以致於沒聽到先前打架聲。②辯護人固以警察在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清晨查訪時,證人只提到吵架聲、車子撞擊聲等,沒提到有人喊「乎死、乎死」云云(詳相驗卷一二至一四頁查訪紀錄表),用來彈劾證人。然證人吳育新表示,(當天相驗警察有問妳,妳沒有說乎死、乎死?)答:警察沒有問。(檢察官那時妳有講?)答:檢察官要我說當時我看到、聽到的實情。(當天早上六點是最接近那時間,你沒有講乎死、乎死是否覺得沒有那麼重要?)答:沒考慮那麼多,警察問什麼我就回答什麼等語(詳原審卷㈡四五頁)。經查:ⅰ吳育新、吳進發、張男雄,經檢察官隔離訊問,所供情節,與原審相同(詳四四三二號偵查卷㈠一四0至一四四頁)。ⅱ三位證人面對黃守死亡慘狀,應可想像如歹徒是刻意撞死人,則歹徒必然十分凶殘, 渠等 仍為以上供述,應屬不虛。ⅲ庚○○在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她聽到有多人,在喊叫「壓死他」等語(詳四四三二號偵查卷㈠一三九頁),在原審則說,她當時聽到一個人聲音,喊「輾乎死」三聲(詳原審卷㈡一九至二0頁)。本院認為,證人庚○○有關「壓乎死、輾乎死」證詞,與上述三位證人「乎死」證詞,發音明顯不符,而究有幾人喊叫「輾乎死」情節,渠前後供詞不一,原因可能係庚○○,面對丈夫生死關頭,慌亂不已,無法確實聽取,以致有此供述。故認庚○○此部分證詞,可信度不高,並非可採。⑷綜上所述,證人吳育新、吳進發、張男雄上述證詞,應屬可信。
⒎準此觀之,本件究係誰在打架時,喊「乎死、乎死」?⑴被
告戊○○本人,依上述己○○供述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認無證據能力(詳原審卷㈠一六八頁背面)。⑵檢察官因而在戊○○涉案部分,對己○○聲請以證人身分詰問被告己○○。然就「戊○○、吳呈期有無與黃守拉扯;戊○○、吳呈期有無喊「乎死、乎死」部分,己○○在原審證詞(詳附件五)與其審判外警詢供述(詳附件四),並不相同。而檢察官請求將己○○附件四所示警詢之審判外供述作為實質證據,本院認為有關強盜殺人與強盜部分,均係重罪,因此可參酌資料非常重要,有必要把該份有積極供述內容筆錄列入調查(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而從勘驗錄音帶來看,當時己○○應係意志相當自由情況,當時剛被抓到,供詞受到污染機會較少,從外部情狀觀之,初到案時供述較為可信(具有較可信特別情況),原審因此裁定將該份證人己○○審判外陳述資料列入調查(詳原審卷㈡一二二至一二三頁)。關於己○○審判外陳述資料,說明如下:①「乎死、乎死」係誰喊的?最早出現有關「乎死」錄音。(拉扯時有誰說要給他死的?)答:戊○○他們;戊○○與他在那邊拉扯等語。是偵查員先提到的,應係在訊問錄音前,已有人向偵查員提到「乎死」情節。然係何人向偵查員提到該「乎死」情節?ⅰ此極可能係死者家屬,向偵查員提到,而偵查員用以詢問被告己○○。依此,己○○該回答應係第一次,且非常地自然。既然有人喊「乎死、乎死」,已如前述。則即剩下究係誰喊「乎死」問題而已。被告己○○供詞顯非被誘導。再者,有無可能係己○○推卸自己責任?本院認為,己○○在案發時,當瞭解丁○○凶殘,於到案後,應不致於敢把責任推給丁○○胞弟戊○○。從而,本院認為,被告己○○所謂,偵查員逼他要交出一個人來的說詞,顯然係事後迴避之詞。ⅱ如係己○○主動向偵查員提到,有人喊「乎死」,則在己○○接受錄音前,可能已經接受偵查員有關案情的簡單詢問。此應無礙於被告己○○供述可信度。ⅲ雖證人吳育新並證稱,「吵一下,有打架的聲音,我聽到有二個人以上說,乎死、乎死,不久,聽到碰一聲,我就嚇到」等語(詳原審卷㈡四三頁背面)。惟:證人吳進發、張男雄並沒提到說,有二個人以上說「乎死、乎死」。又被告己○○於初到案時,向偵查員供述(拉扯時有誰說要給他死的?)答:戊○○他們;戊○○與他在那邊拉扯;(與他拉扯,說什麼?)答:說「乎死」這樣;(他說「乎死」是叫誰「乎死」?)答:他沒說,他就喊「乎死」這樣;(喊怎樣、喊幾次?)答:我聽到一聲而已,「乎死」這樣等語。被告己○○既然僅注意到一聲「乎死」,自然係只有聽到戊○○所喊那聲「乎死」。則證人吳育新證詞,即欠缺佐證。均係男人聲音,吳育新可能將同一人聲音,聽成是二個人聲音。本院認為,「乎死、乎死」均是戊○○所喊的。②是誰與黃守在拉扯:ⅰ己○○初到案時,向偵查員提到「那個人追出來後,與戊○○、吳呈期在後面拉扯」等語(詳附件四)。ⅱ而己○○在原審供稱已提到(你在警察局說戊○○、吳呈期與被害人,在拉扯是什麼意思?)答:黃守追他們二人,然後追不到,就到車子前面;(黃守追戊○○、吳呈期追不到,他們二人到哪裡?)答:黃守追他們二人繞那台車子,我有看到;(你看黃守追他們二人在繞車子,你人在那裡?)答:在一五五公路靠近十字路口那邊,紅綠燈轉過去一五五公路的轉角;(你有說看到他們拿糞叉繞車子,轉幾圈?)答:有看到黃守在追他們,不知道繞幾圈,我有看到黃守在車子旁邊追他們等語(詳原審卷㈡一一五頁背面至一一六頁,詳附件五)。此外,該項供詞,等於在說戊○○、吳呈期確與黃守有拉扯。因追逐、拉扯,發出的聲音,應就是證人吳育新所謂的「打架」。依被告己○○證詞,被害人黃守就在巷口東側(附圖d所示),追上戊○○、吳呈期二人,渠等共同為脫免逮捕,互為犯意聯絡,一起與持糞叉的黃守拉扯,戊○○並喊「乎死、乎死」,以逼使黃守放棄追捕。黃守接著又跑去攔車,而在附圖e所示位置,攔停丁○○車輛。
⒏被告戊○○、吳呈期在何處爬上後車斗?被告己○○在何處
上車?經查:⑴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你如何爬上車?)答:丁○○車子開出來時,吳呈期與我一起上後車斗,而己○○跑到前面坐副座等語(詳四八九九號偵查卷四二頁)。關於渠等逃逸時,被告戊○○、吳呈期爬上後車斗,己○○坐在副座(右前座),戊○○供詞與己○○相同,應可採信。⑵被告戊○○在原審辯稱,我叫丁○○把車開走,他沒有開,我就跑到紅綠燈,在場沒有人喊乎死等語(詳原審卷㈡一四五頁)。本院認為,被告戊○○此項供詞,應係在隱瞞其與吳呈期,和黃守拉扯情節,不足採信。⑶被告己○○於初到案時,即向偵查員表示,他是在紅綠燈處上車的(詳附件四),並於原審證稱,(吳呈期在什麼時候爬上車後面?)答:我要爬上車子時候,他就在車子後面;(戊○○什麼時候爬上後車斗?)答:我不知道,我要爬上去的時候,他們就已經在車子後面,我就爬上駕駛座旁邊等語(詳附件五)。由此可見:①在巷口東側(附圖d所示),戊○○、吳呈期二人被黃守追上,即與持糞叉的黃守拉扯,戊○○喊「乎死、乎死」後,黃守接著又跑去攔車,而在如附圖e所示位置,丁○○的車輛為黃守攔住而暫時煞停,戊○○、吳呈期二人隨即利用這個空檔爬上後車斗。②至己○○則在附圖g所示紅綠燈下方,爬上右前座(副座)。
⒐被告戊○○、吳呈期與黃守拉扯意義:⑴戊○○、吳呈期一
起與持糞叉的黃守拉扯,所面對不是一個空手者,拉扯力道自然不小,則渠二人當會用力壓制黃守,以拒退黃守追捕,以便脫免逮捕,此一壓制、拒退動作,就是在對黃守施強暴。⑵戊○○、吳呈期二人同時有此施強暴動作,則其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乃極自然的事。
⒑被告戊○○喊「乎死、乎死」用意:⑴檢察官認戊○○喊「
乎死、乎死」,用意在與丁○○形成犯意聯絡,由丁○○以車輛撞死黃守(詳起訴書)。⑵本院認為,被告戊○○有可能要督促丁○○,以車輛撞死黃守,然亦可能僅是他與吳呈期在和持糞叉的黃守拉扯時,要脅迫黃守放棄追捕,以脫免逮捕。存在於戊○○與丁○○二人心中,真意不易判明。從而,本於罪疑惟輕原則,本院認依現有證據,僅能認定被告戊○○只是要脅迫黃守放棄追捕,以脫免逮捕而已。
⒒又糞叉在路旁的意義:⑴檢察官主張,被告戊○○、己○○
、吳呈期,為脫免逮捕,即將黃守所持糞叉搶下棄置路旁云云。進而認為被告戊○○、己○○、吳呈期三人,有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搶下糞叉)。⑵本院認為:①案發後八小時,警察拍到現場照片,糞叉係在附圖f所示血跡處南側路旁(詳相驗卷二八頁上方照片、二九頁上方照片)。②然有關「糞叉被搶下而丟棄在路旁」此項說詞,欠缺供述證據,而只是依該二張照片推測的。③依上述相關證據,黃守在遭丁○○撞倒、輾過前,正持糞叉敲打駕駛座正前方的擋風玻璃,此時,戊○○、吳呈期正爬上後車斗。因此,糞叉應該沒有被戊○○、吳呈期或己○○搶下丟棄在路旁。⑷則為什麼糞叉會在路旁?本院認為,黃守在被撞倒、輾壓時,已無力再握住糞叉。斯時,糞叉如不是在黃守遭撞時從手上揮出,即係車子輾壓黃守過程中,糞叉被車子撞到彈出,而掉落在附圖f所示血跡處南側路旁。
四、論罪部分㈠被告丁○○「普通竊盜」部分:
被告丁○○竊取小貨車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丁○○、戊○○、己○○「加重竊盜」部分:
被告丁○○、戊○○二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竊鵝行為,及被告己○○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五所示竊鵝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罪」。又就附表編號一至三、五竊鵝行為,被告丁○○、戊○○、己○○與吳呈期,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就附表編號五所示竊鵝行為,被告丁○○、戊○○、吳呈期,雖為脫免逮捕,而論以準強盜罪,其中被告丁○○,甚至故意殺人,而應論以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詳如後述)。然就渠等對附表編號五所示基本竊鵝犯行,被告己○○與其他被告丁○○、戊○○、吳呈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計入結夥竊盜人數內,併此說明。又就附表編號四所示竊鵝行為,僅有被告丁○○、戊○○、吳呈期三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公訴人認被告己○○,亦參與附表編號四所示竊鵝犯行云云。然本院認被告己○○並未參加該次犯罪,已如前述。而公訴人認告己○○此部分犯行,與前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又就附表編號五所示竊鵝犯行,公訴人認被告己○○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尚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被告丁○○五次竊盜犯行(即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竊鵝及一次竊車),另被告戊○○、己○○各自上開四次竊鵝犯行(戊○○為附表號一至四部分,己○○為附表編號一至三、五部分),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罪名,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均以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全設備「加重竊盜論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戊○○有事實欄所載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其刑。
㈢「被告丁○○」強盜而故意殺人部分:
被告丁○○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並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情形,應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又被告丁○○當場所施強暴,即係殺人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結合犯(院字第二四五五號、院字二七三六號解釋、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二0一一號判例參照)。是被告丁○○所為,應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
㈣「被告戊○○」加重準強盜部分
被告戊○○於第五次竊鵝時,戊○○、吳呈期共同為脫免逮捕,互為犯意聯絡,一起與持糞叉黃守拉扯,壓制黃守,以拒退黃守的追捕,戊○○並喊「乎死、乎死」,以脅迫黃守放棄追捕部分:被告戊○○係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脅迫,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並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情形,應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就此部分,公訴人認被告戊○○,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就此部分,被告戊○○與吳呈期,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戊○○有上述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甲○○」故買贓物部分:
被告甲○○先後五次故買贓物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被告甲○○先後五次行為,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罪名,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㈥被告丁○○所犯「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
竊盜」與所犯「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戊○○所犯「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與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五、撤銷改判部分(即除丁○○強盜而故意殺人外,其餘犯行)㈠本件量刑首要考量因素:
查對本件被告科刑考量上,本院認首先須予斟酌的是,除被告丁○○竊車行為外,其餘本件竊盜及收贓均係幼鵝。除第五次竊鵝案中途被發現外,其餘數量大約均在一千隻左右,此等數量約是鵝農該季整批幼鵝全部或二分之一。換言之,被告丁○○、戊○○、己○○等人竊盜行為,係幾近「搜括」。鵝農辛苦照料鵝隻,逢價格低賤時,得憂心下季購買幼鵝及飼料成本,不知道從何而來,另得憂心小孩學費,不知從何處籌措。依此,被告等人竊取鵝農鵝隻,非在竊取鵝農多出或可堪損失財產,而係在「刨鵝農的根」。被告丁○○等人,如此狠心「搜括」鵝農幼鵝及被告甲○○狠心收購,實在均係鐵石心腸。本院因認對被告等人本件竊盜及贓物犯行,均應從重量刑,始能讓被告體會別人痛苦,以促反省改善。
㈡被告丁○○加重竊盜部分:
被告丁○○有事實欄所載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丁○○其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傷害致死、竊盜、毀損等前科,部分尚在執行中,顯見被告平日素行不良。有關被告丁○○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竊鵝犯行,被告丁○○是該竊鵝集團主要人物,兼以其另有一次竊盜小貨車行為,且依前所述量刑考量因素,本院認原判決,就被告所犯竊盜部分,僅予被告丁○○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尚嫌過輕,並不適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加重竊盜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撤銷改判。爰審酌上情,就被告丁○○加重竊盜犯行,量處有期徒刑五年,以資懲儆。
㈢被告戊○○部分:
被告戊○○有事實欄所載犯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又被告戊○○,其有重利、竊盜等案,甫執行完畢不久,足見其最近素行不良。又有關被告戊○○竊鵝犯行,依首開量刑論述,及其累犯情節,原判決對被告戊○○連續竊取幼鵝部分,僅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尚嫌過輕。又被告戊○○於第五次竊鵝時,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脅迫,在深夜中為壓制、拒退被害人黃守,竟口呼「乎死、乎死」,因而造成被告丁○○開車壓死鵝農黃守,雖被告丁○○壓死鵝農黃守行為,在法律上,尚難認被告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其於案發當時情境,如此冷酷行為,加上其為累犯,量刑自應從重,原審就被告戊○○第五次竊鵝後,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行為,僅量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尚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本院認對被告戊○○上開行為,原判決量刑,均嫌輕縱。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固無理由,而檢察官上訴意旨,指被告戊○○第五次竊鵝時所為,與被告丁○○同屬強盜而故意殺人行為,請求量處無期徒刑,依前所述,亦無理由。然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加重竊盜及加重強盜部分,所為量刑均有輕縱,原判決關於被告戊○○部分,即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戊○○加重竊盜及加重強盜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撤銷改判。爰審酌上情,分別就被告戊○○所犯加重竊盜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就被告戊○○所犯加重強盜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十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月,以資懲儆。
㈣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目前因竊盜、洗錢防制法等案,尚在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顯見被告最近素行不良。又關於其竊鵝犯行,如前所論,其與被告丁○○、戊○○、吳呈期,連續四次竊取幼鵝行為(即附表編號一至三、五所示),對鵝農造成損害情節不輕,幾近搜括,其中竊取鵝農黃守幼鵝時,被告丁○○甚至造成鵝農黃守死亡,雖被告己○○與鵝農黃守死亡未有直接關係,究亦有相當程度關聯,原審僅對被告己○○,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顯有輕縱,本院認尚難謂相當。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固無理由。而檢察官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過輕,依上所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己○○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上情,對被告己○○,改量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以資懲儆。
㈤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雖除曾因妨害婚姻案件,於八十一年十月八日執行完畢外,此外別無其他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然除本院考量上述理由外,並考慮到被告甲○○提供其他被告銷贓管道,係造成本件被告丁○○等人,竊取鵝農幼鵝相當重要原因,甚至可說,如無被告甲○○提供其他被告幼鵝銷贓管道,則其他被告尚不致如此接二連三去竊取幼鵝,更不會因此導致鵝農黃守死亡。是被告甲○○其應同受到從重處罰,始為適當。故本院認對被告甲○○,應從重量處有期徒刑四年,始為適當。原審僅對被告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本院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被告甲○○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過重,依上所述,為無理由。另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為有理由,原判決就被告甲○○部分,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上開各情,就被告甲○○部分,改量處有期徒刑四年,以資懲儆。至檢察官請求對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五年,本院認尚非適當,併此說明。
六、上訴駁回部分(即丁○○強盜而故意殺人部分)㈠原判決關於被告丁○○強盜而故意殺人部分,以被告丁○○
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併審酌被告丁○○有事實欄所載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丁○○其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傷害致死、竊盜、毀損等前科,部分尚在執行中,顯見平日素行不良。且被告丁○○於附表編號五所示第五次竊鵝案時,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並故意殺人,原審斟酌下列理由,認被告丁○○應處以死刑:⑴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現行法上,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其最高刑度係死刑,而非無期徒刑。是以,姑不論死刑廢止論者,在法哲學上如何論述死刑不當,畢竟此種論述並非係現行有效法律,但於刑事審判上,身為民主國法官,在法律未經修改前,法官自應忠實執行現行法律,而不能自行在法典中剔除死刑。故而,如被告殺人行為,已不適宜僅量處無期徒刑,即應慎重考量死刑使用。在所有法律中,刑法可謂是最具道德性的法律。近代刑罰思潮,雖傾向於「矯治刑」理論。僅管如此,亦僅能儘量參酌矯治刑理論,而難以完全揚棄「應報主義」。依現行刑法第五十七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刑輕重標準,即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犯人生活狀況,犯人品行,犯人智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關係,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等事項,其中,犯人生活狀況,犯人品行,犯人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固有較重矯治刑理論色彩。然關於「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犯人與被害人平日關係,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則有輕重不等應報觀念。就被告丁○○與被害人關係而言,被告丁○○與被害人黃守根本不認識,亦無任何恩怨,案件發生係出於被告丁○○盜取被害人黃守幼鵝,為被害人黃守發現,被告丁○○想離開現場。而被告撞倒、輾斃被害人黃守動機與目的,均係為了脫免逮捕。依此,在被告丁○○撞倒被害人黃守後,被告丁○○已有充裕時間,可脫免逮捕,只要被告丁○○稍微倒車,即可繞過被害人黃守身體,而從容逃逸離去。被告丁○○捨此不為,竟選擇對被害人黃守奪取性命手段,而在撞倒被害人黃守後,緊接著將貨車繼續往前開,並輾過被害人黃守身體,進而壓死被害人黃守,被告丁○○壓死被害人黃守,僅因被告丁○○為圖方便,而於遭被害人黃守持糞叉敲打丁○○貨車座前擋風玻璃,惹火被告丁○○,丁○○竟因而「發狠」,對被害人黃守敲打擋風玻璃動作,丁○○受此刺激,被告丁○○所以如此狠勁,原審認係因被告丁○○凶殘所致。⑵又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被害人黃守妻子庚○○在原審時供稱:(你平常晚上是否與你先生住在鵝場?)是;(去年十月十四日晚上你什麼時候去睡覺?)那晚十點多;(妳先生黃守他幾點去睡?)十一點左右睡,那晚有人找他泡茶;(那晚妳先生有起床你知道?)我跟他在外面睡二個晚上,那天很冷,他叫我入屋睡,我拿較厚被子給他,我有出來問他是否會冷,我問他睡覺不睡覺起來做什麼,他說要起來看 顧鵝 ;(那晚妳先生有起床你知道?)他起來我不知道,那時候,有發現有喊二、三聲,「怎麼這麼惡質」,我聽到就趕快爬起來;(你們睡覺鵝場房間裡面有放糞叉?)那糞叉放在外面,在我們看顧鵝場的躺椅旁;(你看到時妳先生他當時是站著還是倒著?)倒著;(他倒著,臉朝上,還是朝下?)朝上,臉上都是胎痕等語(詳原審卷㈡一八至二0頁);從被害人黃守太太上開供述觀之,原審乃認,被害人夫妻,如此本份地工作,即使在寒涼深秋,仍要守著簡陋鵝舍,整夜顧著家人賴以糊口鵝隻,而被害人黃守妻子庚○○,亦陪同守在身邊,擔心屋簷下躺椅上丈夫,並時時起床,探問丈夫是否會冷;然就在被告丁○○一念之間,此對深情夫妻,就如此天人永隔,往後歲月,孤單的被害人妻子庚○○,尚要時時為丈夫黃守慘死,而不捨心疼;半夜醒來,想必不易入睡。此外,被告丁○○曾有傷害致死前科,已如前述;換言之,被告丁○○在奪取被害人黃守性命前,已有一條人命,已在被告丁○○手中消失。原審法院因認,若對被告丁○○僅處以無期徒刑,依現行假釋制度,被告丁○○於六十餘歲時,即可再度恢復自由身。斯時,被告丁○○有無可能再會奪取他人性命?若然如此,有誰會碰上呢?而被告丁○○在監十餘年後,即可再度優遊自在,此應非被害人妻子庚○○所可忍受?原審對被告丁○○量刑,考量此等情節,乃未單純從人權上考量,而就現實層面嚴肅地思考,被告丁○○應給予如何刑罰,始屬適當。最後,原審法院審慎考量結果,認被告丁○○有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因而宣告被告丁○○應處以死刑。被告丁○○既經宣告死刑,依法併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㈡本院經核,原判決就被告丁○○強盜而故意殺人部分,認事
用法,均無違誤,所為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依職權上訴),依上所述,本院認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被告丁○○定應執行刑部分:被告丁○○加重竊盜所宣告前揭有期徒刑五年,及強盜而故意殺人部分,所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依法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丁○○強盜故意殺人及戊○○加重強盜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應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均不得上訴(即被告丁○○、戊○○、己○○加重竊盜部分及被告甲○○故買贓物部分)。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第一次至第五次竊鵝案)
┌──┬─────────┬──────────┬───────┬────┐│編號│時間│地點│竊得幼鵝隻的大│被害人│││││略數目││├──┼─────────┼──────────┼───────┼────┤│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雲林縣東勢鄉新美橋│一千隻│丙○○│││九日凌晨三時左右│南端西側鵝場│││├──┼─────────┼──────────┼───────┼────┤│二│九十二年七月六日│雲林縣麥寮鄉海豐橋│二千隻│丑○○│││凌晨二時左右│北端東側鵝場│││├──┼─────────┼──────────┼───────┼────┤│三│九十二年九月二十│雲林縣東勢鄉北邊圳│八百六十隻│壬○○│││四日二十時左右│溝邊鵝舍│││├──┼─────────┼──────────┼───────┼────┤│四│九十二年十月十四│嘉義縣東石鄉下楫村│一千二百隻│辛○○│││日凌晨二時左右│下楫子寮四九號之一│││├──┼─────────┼──────────┼───────┼────┤│五│九十二年十月十五│雲林縣四湖鄉鹿場村│三百餘隻│黃守│││日凌晨二時左右│雲一三六號與雲一五││││││五號公路旁黃守鵝場│││└──┴─────────┴──────────┴───────┴────┘附件一(九十三年六月十日鑑定人詰問筆錄:⑴筆錄內容詳原審卷㈠二二九至二三七頁。⑵光碟內的七張照片,依序列印在原審卷㈠二五五至二六二頁)檢察官問
請你將黃守解剖的經過情形說明一下?鑑定人答好。
(鑑定人以單槍投影機播放死者黃守光碟片)鑑定人說明光碟內容
黃守解剖的時候,我是在北港媽祖醫院做的,先從照片來看,這是後邊的後腿,第一張照片下面那條腿,這是右小腿的後側,後側有明顯斜向擦痕,這表示這死者當時有倒下去被擦過痕跡,有移動他的身體,腿上有擦痕出來是斜的方向,這要看他倒的姿勢關係,這倒下去,不是他自己倒下去,是有一個力量推下去。(播放第二張照片)他往後倒下去一定會坐下去,看他屁股尾椎的地方,有明顯的擦痕,這人倒下去時是外力導致。(第三張照片)這是他的右側,白色右側地方那是他的褲子,明顯可以看出他右上腹有些痕跡,這痕跡從右下往右上這方向移動穿過他的胸部(乳頭下有一個出血痕),表示有一個力氣從他的腹部斜過去。(第四張照片)這張照片中間,第一個他左邊臉部有明顯不規則的出血痕跡,以我的經驗和從書上看,這很像一個車胎的痕跡過去,第二個右邊的耳朵有出血,這是我們當初解剖照到的照片。從腹部到胸部好像有一個東西壓過去,解剖我們所看到先從他的外傷來看,第一右前膝部有油漬的痕跡,左足跟擦傷瘀血,右小腿有輪胎的痕跡,平常我們走路腿會抬起來,一般會被撞的高度比較底,而照片上的高度比較高,所以表示死者當時是靜止的狀況,由會移動的東西把他推倒。死者是從右邊倒下去,但死者的他身上有車胎的痕跡,所以我們判斷他是由車子壓過去。再看他的內傷,右部有很明顯的皮下瘀傷,表示有重力壓到這邊,又頭左側前顱腔有橫向裂痕出去,造成他的右耳出血,但是壓過去他腦裡面沒有出血,這是要探討的,在他頸部有很明顯的出血,表示有重力壓過去。人的前頭顱是固定的,固定的體積,若突然一個很大力量過去,會向西瓜一樣炸開,顱內出血,顱骨會裂開,如切西瓜一樣,不是用一個東西砸下去,他是一個很緩慢的力量過去,壓擠顱骨所以頭骨會裂開,這力量是很緩慢,慢慢施壓過去的力量,顱頭骨就裂那麼厲害,為何腦內沒有出血,腦組織沒有出血,這有可能壓到頭部死者已經接近死亡,血已經停止,腦內的血流不出來,他的胸部肋骨:他兩側肋骨都已經裂開,在醫學上肋骨不是那麼容易斷,那兩側斷裂那是有力量擠壓,所以兩側肋骨都斷掉,這力量炸過去,所以胸部沒有斷掉因力量散開,解剖可看到左邊、右邊內側都有出血,出血表示當時壓的時候人還活著,壓下去,這麼大的力量把胸部壓開肺部裡面沒有出血,內部的血怎麼沒有跑出來,他的心臟心包膜有出血,這表示這心臟當時有受到外力壓擠到它他開始出血,有個點壓到他,這個點心包膜我打開之後,在我們心臟右心房,還有下面靜脈進來一個點,這點很重要,這是我們心臟啟動跳動的地方,很規律的跳動,啟發點被壓住,心臟突然可能會造成心律不整,醫學上有發現如我們打棒球速度很快一、二百公里打到胸部,碰,一打,打到心臟,有一個力量壓到心臟,人很容易就死亡,所以胸部不會出血,這可以解釋這樣現象,說有壓過腹腔,腹腔要有反應,他力量要消耗,力量往上傳才把力量釋放出來,內臟是軟的,軟的不會釋放力量,走到恥骨地方,軟硬一碰,所以血在那裡跑出來,所以他的內臟沒有破裂。這死者有無自然疾病,有,他的左總冠狀動脈樣硬化阻塞,但這遇到壓力,這是不會致死,在醫學上是不會的,結論是車子過去,壓到心臟,造成心律不整,馬上死掉,這是誰給他力氣,那是車胎的痕跡,我們綜合這是車子壓過去肋骨壓到心臟造成的死亡。
檢察官問
左膝蓋有無發現油漬?鑑定人答沒有。
正常人站著應該不會兩腳並齊,應該是一腳前、一腳後,這是比較合理姿勢,若要擋車子,可能會蹲著或怎麼,但我們有發現他的右前膝蓋有油漬。
檢察官問
當時死者是右腳前還是左腳前?鑑定人答他當時碰到車子我研判是右腳前,所以他的右腳有油漬。
檢察官問
左足、跟部擦瘀傷如何造成?鑑定人答我推測他倒下去造成,跟右後小腿一樣力氣造成。
檢察官問
右後腿有擦傷,左足部位有無擦傷或壓傷?鑑定人答我看到那邊只有一個瘀傷。
檢察官問
(請審判長提示鑑定報告第四頁給鑑定人看)左足部、跟部擦瘀傷,此部分有無擦傷?鑑定人答有。
檢察官問
看鑑定報告上死者右前油漬、身體腹部斜向擦痕、臉部輪胎擦痕、右小腿內側,你研判他輪胎輾過方向是從右下往左上?鑑定人答感覺上是右下往左上。
檢察官問
胎痕為何會在右腿內側及左臉留下痕跡?鑑定人答
有重的機器壓在軟的東西上面,如果重的東西就會有溝痕,很容易就留下痕跡。檢察官問車的速度與炸裂頭部的關聯性如何?鑑定人答
是車子壓過他,車子應該是相當緩慢的速度過去,不像車禍快速過去,他是倒下去,撞倒痕跡很輕,他是被推倒慢慢滑過去,所以外面傷痕不很明顯,但是他的兩側肋骨被撐開。檢察官問
他的速度慢,所以他的右膝沒有瘀傷,傷口不是很明顯?鑑定人答是。
是多少的速度我們沒有辦法判斷。
檢察官問
為何他的胸腔有出血,但是顱內沒有出血為何?鑑定人答
胸腔沒有出血,是心臟心包膜地方有出血,胸腔裡面沒有看到血。
檢察官問
除了心包膜其他部分有無出血?鑑定人答沒有。
檢察官問
死者右耳出血原因?鑑定人答
頭皮部是一個很硬的東西有外皮包著,外皮是很硬的殼,重力壓到時力量就要釋放出去,他承受不了就會炸開,慢速過去承受力低他擠壓裂開,裂開就看到他前顱骨裂開,就暴開,血跑出來表示他的力氣能量有釋放出去。
檢察官問
右耳出血與左臉、眼睛部分出血原因?鑑定人答眼睛是因顱內出血,左邊有裂痕,有血水跑到眼睛上來。
檢察官問
兩側肋骨都有斷裂,這是正面撞的,還是側面撞擊?鑑定人答這不是撞擊。
綜合傷勢我的推斷撞擊當時這人是擋在車子前面,車子是停住,並沒有動,動有痕跡出來,是車子開始啟動,所以力量很小,車子撞過去,力量很小所以胸部壓到,是壓擠過去,不是炸開,是擠開,兩邊的骨頭才會裂開。
檢察官問
為何被車撞擊的力量很小?鑑定人答
右前側不是很清楚的一個痕跡,車子在走,人在動,力氣很大,但這力氣是很輕過去,但輕到什麼程度,是車子啟動把人推倒。
檢察官問
死者倒地後,車子一開始撞倒死者速度可能輾過他的頭顱?鑑定人答
基本上車子啟動,速度緩慢,因人的厚度,死者身體的厚度二十二公分,大概是二塊磚厚度,車子加油應該有那個力氣可以爬過去。
檢察官問
死者顱內沒有出血,是因為壓到頭部時已經接近死亡?鑑定人答
是,他的心包膜出血,右心房出血這區域是傳導跳動的區域,這受到很大傷害,會造成心律不整,心臟跳回不來,壓到心臟瞬間他的心臟是停止,沒有循環。
檢察官問
壓到臉部時在左臉留下胎痕是從臉部哪個方向壓過?鑑定人答
他當時的姿勢他的頭應該是偏右,這是人倒下去之後自然的反應。
檢察官問
本案有無可能是死者擋在車子前面,駕駛人從靜止狀態開動輾過?鑑定人答無法排斥這個可能。
檢察官問
如果這樣輾過他的車子速度?鑑定人答
不會很快,我不知道貨車起速是怎樣,平常我們轎車會有一、二秒來加速,不會爬到很快的速度。
檢察官問
如果猛踩油門輾過是否會留下明顯傷勢?鑑定人答若距離很近,速度不會很快,那應該是在車子剛要啟動。
施辯護人問
剛才所述鑑定你認為當時被告車速緩慢,你怎麼知道他的速度緩慢?鑑定人答
依他的傷來看,一個頭顱在快速過去他應該是在瞬間出來頭顱會爆裂出來如西瓜壓下去,他的力量要釋放出來。
施辯護人問
死者被撞他是頭朝上還是伏臥?鑑定人答以車胎輾過去,面朝右,倒在地上,絕對不是趴著。
施辯護人問
屍體在現場頭是朝哪個方向,腳朝那個方向?鑑定人答
以車子為原始點,這腳應該是朝車子,頭是遠離車子,右腳在前面,屁股可以看到一個痕跡,撞倒坐在地上,是坐下去人再倒下去。
施辯護人問
以輪胎痕跡來看,他的傷勢是車子的前胎還是後輪胎壓過?鑑定人答
我不知道他前後輪胎是否一樣的輪胎,我們只是看他有個痕在他臉上,基本上很難分,這痕過去應該不是倒車過去,而是前進過去。
施辯護人問
我們的臉部不是平滑,如有鼻子等其他器官,如果輪胎從腳壓上來到頭部,從鑑定報告裡面有寫左面不明顯胎痕二十乘以十二公分,這情況是輪胎把臉壓過去,這死者的眼睛球也沒有突出,為何有這情形?鑑定人答
這要看他當時的姿勢,臉頰有突出,胎痕整個都是在左邊,表示這頭是側右姿勢,車子滑過去,鼻子碰不到,眼睛沒有突出來,那是因為腦袋壓力還沒有到達到使眼睛突出的壓力,是因為他不是瞬間,是以慢力,所以顱內壓力還沒有到達眼睛突出去的程度,所以眼睛不會突出來。
施辯護人問
輪胎壓過去臉部,除了傷痕以外還會脫皮嗎?鑑定人答從鑑定實務來看,他應該不會脫皮。
施辯護人問
如果車子撞擊胸部,在物理上原理死者會往前,這腳會碰到保險桿的情形,這有無排除?鑑定人答
這撞擊點就只有一個,不會有二個,因為車子是一個平面。所以撞及胸部與撞及頭部會不一樣,不會同時撞到胸部又撞到腿部。因為人的頭抬不起來,所以應該不會直接撞到胸部。很少看到會直接撞到胸部。
施辯護人問
死者死亡是因心臟受到碰撞瞬間而倒下去之後,腳原理上有抬高,這情況是否可能?鑑定人答
我擺不出這種姿勢,也沒有看過這種姿勢,基本上車禍的撞及在教科書上,膝蓋到足跟的小腿部分撞的時候,不會是車頭來撞,一定是車頭的保險桿先撞到,會撞到膝蓋,直接撞到胸部是非常難的。
施辯護人問
根據鑑定,認為死者被輪胎壓過部位有那部份?鑑定人答他是連續,從腿部到胸側部到頭部。
施辯護人問
在鑑定報告上面有提到左面部明顯車胎壓痕壓到二十公分,從那部份如何判斷那是輪胎痕?鑑定人答我是從實務及書上看來,是經驗告訴我,這就是車胎痕。
施辯護人問
是輪胎印痕?鑑定人答是。
林辯護人問
接近死亡原因有三種,主要是心臟震傷嗎?鑑定人答
死亡的原因這是一個國際公認的寫法,也是衛生署認定的。鑑定報告死亡原因‧‧一甲心臟震傷是立即死亡的原因。(主要的死因)一乙是下腔造成一甲的原因。(引起甲的原因和它相關的原因)一丙是造成一乙的原因。(引起乙的原因是什麼),一甲、一乙、一丙三種死亡原因互為因果關係,一甲是一乙造成的,一乙是一丙造成。
林辯護人問
一乙與一丙是支持一甲心臟震傷的說法,而不是一乙與一丙是直接造成死亡的原因?鑑定人答
不是,一乙是一甲的原因,一丙是一乙的原因,三者互為因果關係林辯護人問
有沒有可能有一乙一丙的情形而沒有一甲的情形?鑑定人答
有可能,一乙一丙這兩個原因拿掉可以有其他東西進去。一甲心臟震傷名詞出現的時候,當時是打棒球或足球投手打到胸部,人就死了,這是心臟電傳導出問題。所以把後面這兩個拿掉有可能。
林辯護人問
本件情形跟投手打到捕手的心臟情形大致一樣嗎?鑑定人答
心臟傳導有一個壓力下去造成的,所以我沿用這個名詞(心臟震傷),本件心臟是因為下腔靜脈及右心房處有明顯血腫,此血腫是因為車子壓到胸部至肋骨斷掉所產生的。
林辯護人問
本件情形跟投手打到心臟情形一樣?鑑定人答
他的死亡的機轉性是一樣的。在法律上要分三件事,死亡的原因是什麼、機轉(指的是心理生理各方面配合起來)、死亡的方式。
林辯護人問
車速很慢,輾過心臟以外的其他地方會造成死亡?鑑定人答
這案子我沒有看到,與本案沒有關連,無法回答。本案剛好是車子壓過心臟。
陪席柯法官問
死者右小腿後部擦傷是否有可能是車輛輾過死者身體,帶動身體摩擦地面所造成的擦傷?鑑定人答
不是,若是拖著走,除了後小腿外,大腿、後背部同一側也有傷痕,屁股也有傷痕,是倒下去坐下去的,所以應該不是拖著走。
陪席李法官問
傷痕是從右小腿輾過到右胸部經過左胸部,最後從左臉過去,這樣的傷痕,有無辦法判斷他是左前車輪或右前車輪輾過去?鑑定人答
這要看當時其他證物,從看刑事警察局鑑驗書編號六第十項證物(採自八二二0-GL編號六擋泥板標示六-一-Tolidine血跡反應檢測法檢測結果,呈弱陽性反應)左前擋泥板有血漬的反應,這時我感覺到,他應該是左邊的機會比較大。
審判長問
鑑定書6採自8220─GL,編號擋泥板標示六-二斑跡,以O─Tolidine血跡反應檢測法檢測結果,呈陽性反應,抗人血清檢測結果,呈陰性反應,經抽取DNA檢測,未檢出型別,抗人血清檢測成陰性反應是什麼意思?鑑定人答
測了血跡,用人的血清去測還沒測出來,這有幾種可能,這是混血,但也沒辦法排除不是人的血,因為已經過風吹日曬雨淋一段時間,不是馬上當場測,裡面的抗原已經破壞掉,所以沒測到,包括DNA也沒辦法測到。
審判長問
有沒有辦法判斷死者倒地是因為車子撞擊?鑑定人答
死者右後小腿有很明顯斜向擦痕,一般而言後小腿摔倒很難會有痕跡,從這裡推斷前面有一個力量往後撞倒移動速度,所以才會有個拉痕出來,他的屁股有往後滑動,所以我推斷前面有力量往後推倒。
審判長問
右後小腿擦痕,如果死者先倒地才被輾過,可不可能拖出來這樣擦痕?鑑定人答
因為如果先倒地,兩個腿是同時靠在地上,此時若有一個力量把人往後拖者走,往前位移的話,除了這個地方那個地方都應該會有磨出的痕跡,且背上整個也會有磨出的痕跡,但我都沒有看到。表示死者一次倒下去,一個地方拉,倒下去就沒有動了。若倒下去再拖的話,後面應該都會有明顯的拉痕,但我沒有看到。
審判長問
死者的右腿前方能否判斷有明顯的撞擊點?鑑定人答
我在解剖當時看的照片並沒有看到明顯的瘀傷,平常看到的車禍瘀傷都是車子有速度加上人的距離撞擊,可以很明顯看到有痕,這裡有一個油漬的痕跡。所以我推斷車子應該是靜止的,人也是靜止的,兩個在很短的距離內,突然車子開始啟動,這時車子速度還沒有到足以讓他有明顯瘀傷的力量,但是足以讓他倒下去。
審判長問
右小腿油漬可能是怎麼上去的?鑑定人答
左邊的擋泥板很多地方都有血跡反應,我推斷是車子撞上去的力氣。車子原本的保險桿是原始的還是壞掉的我不知道,若原始的則可以找到證據,若是壞掉的則找不到。
施辯護人問
被告說他沒有打破玻璃?鑑定人答
我不知道玻璃是否是死者撞的,但一般撞的時候,人會往前傾、往後仰都有可能,要看當時的姿勢和車子的速度,當時死者是往後傾或往後仰的姿勢。玻璃有可能是死者撞的,若把玻璃撞破,臉上會有很明顯的痕跡,但我並沒有在臉上看到很明顯的痕跡,是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我不知道。
附件二(就被告丁○○是否故意撞倒、輾死黃守,以脫免逮捕一事,被告丁○○本人的歷次說詞)①丁○○第一次就黃守被輾死一事做解釋,出現在九十二年十月
二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他說「(問:你有無駕車把黃守撞倒且從他身上輾過?)答:沒有,是昨天看報紙才知道撞死人。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二號卷1第一0頁)②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偵查員向丁○○提示說「己○○供稱在
逃離現場往口湖鄉途中,丁○○曾表示有撞到人」,丁○○表示「我不知道我都沒有提到」(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四頁)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檢察官訊問時,丁○○表示「(案發
當天中午十一時多,你打電話如何與甲○○連絡?)答:我要向他拿小鵝的錢,他告訴我說撞死人你是否知道,我說不知道。」(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二號卷2第二三0頁)④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丁○○說「行竊當
天,己○○、吳呈期是用裝蘆筍的袋子去裝小鵝,他們三人將竹圍剪斷進入,當時我在車上聽到戊○○在後面喊叫有人來了快走,當時我的車子停在小巷子內,己○○已經跑到大馬路上過來對我說還不快走,然後他爬上車,我才開車走,並用戊○○行動電話打電話甲00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詢問小鵝如何處理,車子行走半路時,己○○告訴我說好像有壓到人,我問他真的嗎,他說有一個人倒在右手邊,我將他壓過去。」「(問:在何處壓到人?)答:我的車子停放在小巷子內口出來的路上壓到的,當時我罵己○○,你有看到人倒在地上,還叫我將車子開走,我向己○○說可能壓到腳,因為我有聽到碰一聲。當天十時多,我打電話給甲○○詢問小鵝的價錢如何處理,甲○○才告訴我說我的車子有壓死人,我才知道此事。」「(問:小巷出來有無路燈?)答:有的,但我真的沒有看到人。」「(問:吳呈期何時爬上車?)答:我將車子開走時他就爬上車,而戊○○本來就在車子上,己○○是我開車出來才爬上車。」(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二號卷2第二八八-二八九頁)⑤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檢察官訊問時,丁○○說「(何人下車?
)答:己○○、吳呈期下車,我在駕駛座,戊○○在車上接應。」「(問:己○○是否出來叫你趕快將車開走?)答:是的。起初是戊○○說有人來了,要我開車,之後己○○到車上後叫我趕快開車。」「(問:你將車子從巷子開出來,在何處壓到人?)答:有壓到人,但我不知道。」(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二號卷2第三一五頁)⑥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訴而移審被告,法官訊問時,丁○○說
「(法官問你是不是看到鵝場主人擋路你就開車故意把他撞死?)答:沒有看到那主人。」(原審卷1第五八頁背面)⑦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準備期日,丁○○向法官說明「我不知道我
沒有看到人。」「檢察官起訴這樣不正確,他說那裡有路燈,事實上那裡沒有路燈,事實上我撞到我不從前面撞到,是後輪壓到,壓到我也不知道,前面並沒有人。」「(問:黃守有拿一支糞叉跑出來你有無看到?)答:我沒有看到。」(原審卷1第一三四頁背面至一三五頁正面)⑧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審判期日,丁○○說「我的車是向後開,
那條巷子是六尺多,六尺多我車向後停,我車頭向北,那時後的情形我不知道,我在車上,他們可能發現人到了,戊○○在後面跟我說人來了要開車,我沒有辦法開車,己○○上車叫我趕快開,那台車是汽油,速度很快,衝出來的時候我的車頭向東,向東的時候,我前面沒有看到人,我的速度很快撞到那個人,我再紅綠燈向南,在北港路,戊○○叫我停車,我就停車然後開,後來己○○說有撞到人,這應該是撞到腳,我車開回去,己○○說他要先下車,我、戊○○、吳呈期,我們就把車丟在路邊,那些鵝就載給甲○○,己○○打電話給我說要鵝錢,我說我沒有拿,我打電話給甲○○,他說昨天車子撞死人」「那支路燈沒有在亮,因為那天事發後我有在開車去那邊看,完全沒有路燈。」「那不是壓過的,如果是壓過的話不是這樣,如果從臉壓過整個臉都會碎掉,有可能是那天我轉過去的時候,那個人在旁邊剛好撞到。」「他說從臉壓過,事實上沒有,如果壓過去整個頭已經碎掉,一個人如果被四、五噸的東西壓過,頭已經破掉。」(原審卷2第一四四頁背面至一四五頁正面,第一四七頁正面,第一四八頁正面、背面)。
附件三(就被告丁○○是否故意撞倒、輾死黃守,以脫免逮捕一事,共同被告戊○○接受偵查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時的說詞)①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偵查員詢問時,戊○○說「到達現
場後,我先拿摻有農藥的魚罐頭進去,將飼養於鵝舍旁的狗隻毒死,我就上車坐於後車斗,丁○○再將藍色小貨車以倒車方式進入鵝舍旁巷內,然後就由己○○、吳呈期二人進入鵝舍竊取幼鵝,得手一次後,於第二次時,吳呈期與己○○就跑出來說被發現了快跑,我就跳下車往雲一五五線逃逸,等他們將自小貨車開出來後,我即跳上該車後車斗與他們一起往水林鄉牛挑灣逃逸。當時己○○係坐於駕駛座旁,吳呈期與我坐於後車斗。」「(問:你與己○○及吳呈期、丁○○共同駕駛該自小貨車,行竊幼鵝被發現後,從案發地點旁巷內駕駛出來往水林鄉牛挑灣逃逸時,有無衝撞到何物?)答:我不知道。」(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八九九號卷第一五頁)②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檢察官訊問時,戊○○說「(問:
何人毒狗?)答:是我毒的。」「(問:何人動手偷鵝的?)答:己○○、吳呈期拿籠子下去偷的。」「(問:你在什麼?)答:我在車子的後座內。」「(問:當時你在車子的後面做什麼?)答:我在將籠子擺好。」「(問:主人是否拿一支糞叉追出來?)答:我沒有,我聽說有人追出來,我就跳下車跑到大馬路上,我叫丁○○將車子開走。」「(問:何人先跑出來說被人發現追出來?)答:二人一起出來。」「(問:他們有無跑到大馬路?)答:我先跑到大馬路,吳呈期、己○○也隨後跑到大馬路。」「(問:你們跑到大馬路後,丁○○的車子如何?)答:丁○○將車子開出來,我即跳上車子。」「(問:你如何爬上車?)答:丁○○車子開出來時,吳呈期與我一起上後車斗,而己○○跑到前面坐副座。」「(問:主人是否阻擋在車子前面不讓你們走?)答:我沒有看到。」「(問:為何要將主人撞死?)答:我不知道有撞到人。」「(問:
為何不知道撞到人?)答:我真的不知道。」「(問:你當時在何處?)答:我在路邊。」「(問:何時爬上車?)答:丁○○的車子要開走時,我才爬上車,我不知道有撞到人。」「(問:丁○○何時撞到人?)答:我不知道。」「(問:為何要撞死主人?)答:我確實不知道有撞到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八九九號卷第四0-四四頁)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檢察官訊問時,戊○○以證人的身分
供稱「(問:你如何叫丁○○將車子開走?)答:我跑到丁○○的前面叫他趕快把車子開走。」(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二號卷2第二一五頁)附件四(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己○○警詢錄音勘驗筆錄:原審卷㈠一九七至二0一頁)問:進去偷怎樣?偷抓鵝怎樣?答:偷抓到一半主人發現,我們見主人發現,我們就趕快跑出來
,快跑出來之後主人就追出來了,追出來時我就跑到前面等,那個人追出來之後與戊○○、吳呈期在後面拉扯,拉扯時他們倆個要爬上車,我已經跑到車前面,我在等車開出來,我跑到路上等車開出來,我爬上車,他們倆個與那個人在拉扯,那個人拿一支糞叉與木棒追出來要「ㄇㄛ‵」那台車,「ㄇㄛ‵」那台車的玻璃,他要「ㄇㄛ‵」那台車的玻璃結果沒注意自己跌倒,跌倒時車子就開動了,開動時我就爬上車被載,隔天看新聞才知。
問:拉扯時有誰說要給他死的?答:戊○○他們。戊○○與他在那邊拉扯。
問:與他拉扯,說什麼?答:說「乎死」這樣。
問:他說「乎死」是叫誰「乎死」?答:他沒說,他就喊「乎死」這樣。
訊問員手機響起。
問:他是在巷子裡拉扯還是外面馬路?答:路邊。
拿手機訊問員:喂。
問:外面馬路這裡嘛?拿手機訊問員:嗯。
答:嗯。
問:巷子出來這裡(拿手機訊問員:嗯)剛好要彎進去巷子這個
馬路?答:嗯。外面。路口。
問:一五五要彎進去那個路口?要彎進去那裡?還是巷子要彎進
去那個路口?還是巷子裡面?答:路口。
拿手機訊問員:好。
問:一五五彎進去那個路口?答:嗯。
訊問員丙:你要通知誰?你要通知誰?(己○○?):不用問‧‧‧
乙:不是啦,有一個年籍資料不是在你那邊?用他的年籍資料去調甲:年籍資料裡面就有身分字號。乙:對啊,有啦,(電話聲)頭上紅色卷宗看有沒有?訊問員低語:由我、戊○○、吳呈期等三人進入行竊,後來被主人發現,我就先跑出鵝舍外道路等待丁○○將車子開出,戊○○與吳呈期問:吳呈期也在那邊拉嗎?答:吳呈期與戊○○啦。他們倆個在後面‧‧問:後面是哪裡?答:在車那邊。
問:在車那邊?答:嗯。
問:在車那邊還是在馬路這邊?答:馬路邊啊。
問:巷子?答:巷子前馬路旁。
訊問員低語:戊○○與吳呈期二人與鵝場主人在巷內,停車巷。
問:在停車的巷子?答:嗯。
問:巷口?答:嗯。
訊問員低語:
甲:在巷口,在戊○○停車巷口,(訂正)在丁○○停車之巷口
乙:鵝舍。
甲:鵝舍旁。丁○○停車之巷口拉扯,當時鵝場主人手持鐵叉
乙:糞叉
甲:糞叉,糞叉及木棍,他們三人在拉扯間
乙:‧‧‧
甲:沒有啊,就他們倆個啊,戊○○、吳呈期跟鵝場主人三人在拉扯間啊。丙:它的‧‧‧時間地點,幾點?甲:兩點二十分,過港村四十七號。丙:過港?甲:過港村。丙:四十七號?甲:
嗯嗯。丙:兩點二十分?甲:嗯嗯。丙:過港村四十七號?甲:
嗯嗯。三人在拉扯間,拉扯間戊○○有說問:戊○○說「乎伊死」?怎樣乎伊死?答:嗯,我在前面只有聽到他們在喊,我只有聽到他們喊乎伊死。
問:喊怎樣、喊幾次?答:我聽到一聲而已,「乎死」這樣。
問:再來呢?答:再來那人好像跌倒,跌倒之後車子就開走,我就爬上車就這樣。車子開來我就爬上車就這樣。
低語:後來鵝舍主人跌倒,跌倒在地。丁○○就將車開到,我就上車。
問:你爬上車一樣坐後斗?答:嗯。
問:再來呢?答:沒有,我那次是要去車前面。
問:誰坐後斗?答:他們倆個,戊○○與吳呈期兩個坐後斗。
問:他們倆在那邊拉,你就先上去車上?答:沒沒,他們開出來之後,他們跟在後斗,我再跟去前面,我坐前面。
問:你直接上車?答:嗯。
問:你在哪裡爬上去?答:在大馬路這邊。
問:那條四湖路還是轉過去那條?答:嗯,四湖路這條。
低語:轉過去那條,一五五線啦。
問:是它巷子出來轉過來再轉過來那條嗎?答:那條大路,那條大路啊,紅綠燈那邊。
問:紅綠燈下那裡。
問:紅綠燈那裡?你在紅綠燈那裡上車?答:嗯。
訊問員低語:將車子開到案發地點紅綠燈閃光燈下。案發地點,閃光燈,(被訊問人:紅綠燈、紅綠燈。)紅綠燈,戊○○與吳呈期坐在後車斗。
問:你爬到前面嘛哦?答:嗯。
問:再來怎樣?答:再來開走了,開回去了。
問:你們三個都在那裡上車是不是?答:沒有,他們倆個先上車,然後開到大路,我爬到前面。
訊問員低語:我發現戊○○吳呈期坐在後車斗。
問:怎樣開,開去哪?答:開去水林。從水林轉到口湖回來。
問:開去水林轉到口湖回來?答:開去水林,從口湖回來。
問:在哪裡下車?答:在口湖下車。
問:你家?答:我家路邊,我住路邊,我就下車了。
低語:甲:戊○○就載我們。
乙:丁○○吧。
甲:對,丁○○,就載我們回到口湖鄉頂湖村住宅附近我先行下車,他們三個人一起到哪裡,我不清楚。
問:丁○○離開現場時他有說什麼,他有跟你說壓到人嗎?答:他說有可能壓到人,他是有在說好像壓到人,他說他覺得好像壓到腳還是怎樣,隔天看新聞才知道把他壓死。
問:隔天丁○○有跟你說看到新聞有壓死人這樣?答:嗯。
問:還有說什麼?答:說這樣而已。
問:這事情很嚴重ㄝ!答:他說壓死人。他說壓死人,說事情大條了,壓死人。
問:那時你們要走時他有說有壓到人,壓到腳是不?答:嗯。
問:隔天跟你說,是遇到你跟你說還是怎樣?答:嗯。
問:在哪裡遇到?答:打電話給我,我回到家才跟我說的。
問:回到你家還是他家。
答:回去他家。
低語:丁○○是否知道他於案發地點欲逃逸時有駕車撞倒鵝場主
人?你是否親眼目睹?問:你有無看到他撞到人?答:我不知道。
問:你沒看見。
答:‧‧‧‧有人說話:‧‧‧‧訊問員低語:我沒有親眼目睹丁○○撞到鵝舍主人的情形,但是我們在回到口湖途中,丁○○有提起有撞到人,可能只是撞斷腳而已,隔日丁○○打電話。
問:丁○○打哪隻手機給他?答:用他的,問:0九二0?答:嗯。九六五三五四。
訊問員低語:九六五三五七。
問:打哪支手機給你?答:打0000000000。
問:0九二八?答:六二八七0七。
訊問員低語低語:約我到他家見面,丁○○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打我0000000000行動電話,約我到他家見面,丁○○說代誌大條了,撞死人。事情大條,撞死人。
附件五(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判期日,被告己○○在被告丁○○涉案部分,以證人身分供述的筆錄,原審卷㈡一0八至一二二頁)檢察官
這次是誰要說要去害死狗?證人狗是戊○○去下藥的。
‧‧‧‧‧‧‧‧‧‧‧‧檢察官
鐵絲網是誰剪的?證人吳呈期。
檢察官
他用什麼剪?證人鉗子、破壞剪。
檢察官
鵝場的帆布是誰剪的?證人吳呈期。
檢察官
用什麼割?證人用美工刀的刀片。
檢察官
吳呈期在割的時候你在做什麼?證人我在車上,他用好我才下車。
檢察官
你為什麼沒有跟他一起下去?證人他先下去剪鐵網,用好我再下去。
檢察官
你為什麼沒有下去幫忙?證人那個一個人就可以。
檢察官
吳呈期在剪鐵網,丁○○在做什麼?證人在車上。
檢察官
你們在偷鵝的時候,車子有無熄火?證人我忘記了,有熄火的樣子。
‧‧‧‧‧‧‧‧‧‧‧‧檢察官
偷鵝時,車子為什麼要熄火?證人這樣才不會有聲音,才不會被聽到。
檢察官
你跟吳呈期偷鵝時,戊○○在做什麼?證人他在外面把風。
檢察官
為什麼不是戊○○下去偷,你在外面把風?證人沒有分配,誰要做什麼,去的時候我進去,他在外面看。
檢察官
你跟吳呈期差不多偷幾次才被主人發現?證人
下去黃守那次,第二次要出來時,黃守就看到。就看到黃守追出來。
檢察官
你出去抓鵝,一次可以抓幾支?證人二個人大約一百多隻。
檢察官
二個人四隻手為什麼會抓一百多隻?證人用籠子裝。
檢察官
你們有帶電燈去嗎?證人沒有。
檢察官
現場停車的地方有無路燈?證人
去一次而已,我沒有印象,我忘記了,那天被發現,我緊張,沒有注意。
檢察官
你後來被黃守追出來,為什麼有無路燈,你忘記了?證人
有紅綠燈,旁邊有一個路燈,我忘記有無在亮,我看路有路就跑。
檢察官
你跟吳呈期誰先發現,主人知道了?證人我。
檢察官
你發現時,你人在哪裡?證人
在帆布時,我有看到黃守在看有無人來,我有看到一個人影追出來。
檢察官
你發現主人,吳呈期人在哪裡?證人跟我在一起。
檢察官
主人看到你們在偷鵝,有無在喊?證人
我看到有人追出來,我把鵝放在車上,我跟戊○○講,然後我就跑到路上。
檢察官
你跑出來馬路,吳呈期在做什麼?證人我不知道。
檢察官
你跑出來馬路,丁○○在做什麼?證人在車上。
檢察官
你跟吳呈期誰先跑出來?證人
我們兩個一起拿鵝出來,我回頭有看到黃守追出來,我跟他一起將鵝放在車後,我就先走,我不知道誰先走。
檢察官
你跟吳呈期,誰先鑽出來鐵網?證人我。
檢察官
主人追出來鵝場時,有無喊什麼?證人我不知道,我沒有注意聽。
檢察官
你走出來馬路,他有無追你?證人沒有,他在阻擋貨車,他沒有追我。
檢察官
吳呈期有無跟你一起跑出來馬路?證人
我不知道,我沒有管他們,我先走,我沒有看他們在哪裡。檢察官
貨車的玻璃如何破的?證人黃守拿糞叉敲破的。
檢察官
你如何知道?證人我有回頭看黃守有無在追我,那時候我有看到。
檢察官
黃守站在哪裡用糞叉用車?證人車前面。
檢察官
那時車子停在哪裡?證人巷子口。
檢察官
那時候車子停的地方,與你們去偷鵝的地方一樣嗎?證人一樣。
檢察官
那時候車子有無駛離?證人沒有。
檢察官
你們偷鵝的時候,車子停在哪裡?證人停在巷子口。
檢察官
(請審判長提示九月四日勘驗現場的簡圖。)你跟吳呈期去偷鵝的時候,車子是停在什麼地方?證人停在d巷子口在靠近巷子一點,在c與d中間。
檢察官
你看到黃守在打車子的時候,車在哪裡?證人在d那邊。
檢察官
你看到黃守在打車子的時候,你人在哪裡?證人我在一五五公路。
檢察官
如果現場沒有路燈,你為什麼看得清楚?證人我就有看到。
檢察官
黃守在打車子的時候,吳呈期在做什麼?證人我不知道。
檢察官
黃守在打車子的時候,戊○○在做什麼?證人我不知道他人在哪裡。
檢察官
你為什麼在警察局說戊○○與吳呈期與被害人拉扯?證人那時候黃守追他們二人。
檢察官
你在警察局說戊○○、吳呈期與被害人在拉扯是什麼意思?證人黃守追他們二人,然後追不到,就到車子前面。
檢察官
黃守追戊○○、吳呈期追不到,他們二人到哪裡?證人黃守追他們二人繞那台車子,我有看到。
檢察官
你看黃守追他們二人在繞車子,你人在那裡?證人
在一五五公路靠近十字路口那邊,紅綠燈轉過去一五五公路的轉角。
檢察官
現場是否有路燈為什麼你看得清楚?證人我有看到一支路燈的燈桿。
檢察官
黃守在打那台車子時有人拉開他嗎?證人沒有人去拉。
檢察官
黃守那隻糞叉為什麼會在路邊?證人我不知道。
檢察官
誰把糞叉放在路邊?證人我不知道,我沒有看到。
檢察官
黃守在打車子,那車子如何開?證人我哪裡知道。
檢察官
是誰把黃守拉開,把糞叉丟在旁邊?證人我沒有看到。
檢察官
黃守為什麼會跌倒?證人我不知道。
檢察官
吳呈期在什麼時候爬上車後面?證人我要爬上車子時候,他就在車子後面。
檢察官
戊○○什麼時候爬上後車斗?證人
我不知道,我要爬上去的時候他們就已經在車子後面。我就爬上駕駛座旁邊。
檢察官
乎伊死這是誰喊的?證人我不知道是誰喊的。
檢察官
你爬上車時,丁○○有無說什麼?證人車子開走,走而已。
檢察官
車禍如何發生?證人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車撞死人。
檢察官
你有看到黃守在打車子,為什麼車禍的發生你沒有看到?證人我回過頭,我跑到轉彎處,就沒有看到。
檢察官
你有聽到現場有人在喊什麼?證人我只有聽到黃守敲玻璃的聲音。
檢察官
(請審判長提示己○○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警詢筆錄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的勘驗筆錄,勘驗筆錄十二至十三頁)你為什麼在警察局說有聽到乎死?證人
乎死是警察局作筆錄的說要說誰喊乎死的。我就很緊張,黃守跑出來的時候,我只有聽到黃守敲玻璃的聲音,我很緊張,我忘記了,不是很清楚。
檢察官
十二頁中間,你為什麼在警察局說戊○○、吳呈期跟追出來的人在後面拉扯?證人那時候要啼藥,說話我講的比較不清楚。
檢察官
(請審判長提示偵卷第四十二頁)你為什麼在檢察官筆錄說主人和吳呈期、戊○○在車子前拉扯?證人那時候我就按照警察局的筆錄講一樣的。
檢察官
四十三頁前面第三行,你上車的時候,丁○○有跟你說撞到人?證人他有跟我說好像有撞到人,但是他不敢確定。
檢察官
(請審判長提示五月二十一日的勘驗筆錄第十二、十三頁)你說黃守打車之時不小心跌倒,車子就開走了,你為什麼要這樣說?證人我跑過來的時候,車子就開過來。
檢察官
第十五頁,你第二次在警察局的筆錄說,你有聽到他們在喊乎死,有無這樣說?證人他就說戊○○在喊乎死。
檢察官
你說你有聽到?證人他就這樣講,所以我就講我有聽到。
審判長
他是誰?證人答問我的人。
審判長
問你的是什麼人?證人答警察吧。
施辯護人
那天去鵝場被主人看到的心情如何?證人很緊張。
施辯護人
你看到時,之前你說黃守有拿糞叉出來追,你有看到什麼人跟黃守在拉扯糞叉?證人
沒有看到,那時候我在啼藥時,不知道要如何講,我就隨便講,那時候在追,沒有在拉扯。
施辯護人
你有說看到他們拿糞叉繞車子,轉幾圈?證人
有看到黃守在追他們,不知道繞幾圈,我有看到黃守在車子旁邊追他們。
施辯護人
你看到黃守之後,你就跑出去一五五公路,有幾個人跑出去?證人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自己跑出去。
施辯護人
你既然跑到一五五公路,為什麼要停著,看到黃守拿糞叉敲破貨車的玻璃?證人因為我回頭看黃守有無在追我。
施辯護人
你站在那邊的時間多久?證人沒有多久,我邊跑邊回頭。
施辯護人
你看到他拿糞叉在追的時候,車子是在開還是停在那邊?證人我不知道。
林辯護人(請審判長拿現場圖給被告己○○看)
戊○○把風的位置在哪裡?證人
在⑤的旁邊。(被告己○○用鉛筆畫出來)林辯護人
你看到黃守有看到你們在偷鵝,你們偷鵝的情形到什麼地步?證人拿鵝出來。
林辯護人
離車子多遠?證人一小段而已。
林辯護人
你發現黃守的時候,你的動作是什麼?證人提著籠子,準備放進車子,跑去跟戊○○說人來了。
林辯護人
籠子放在哪裡?證人就與吳呈期兩個人一起拿著,然後跑去跟戊○○說。
林辯護人
籠子放完才去跟戊○○說?證人放籠子時,戊○○在車子旁邊,順便跟講。
林辯護人
說的時候,吳呈期有無聽到?證人有。
林辯護人
你說完後,你戊○○、吳呈期後,他們做什麼動作?證人我只知道,我講完後,我就跑到馬路上。
林辯護人
你跑的時候,黃守從哪的方向跑出來?證人他跟我們後面跑出來。
林辯護人
他從你們剪破的地方跑出來?證人他跟我們的路線跑出來。
林辯護人
你跑的時候,你回頭看幾次?證人看好幾次,我邊跑邊回頭,我看黃守有無在追我。
林辯護人
你回頭時,你看到什麼?證人我看到黃守在追戊○○、吳呈期兩個人其中一個。
林辯護人
你看的時候,車子有無在開?證人我不知道。
林辯護人
從哪個方向追,如何追法?證人我知道他在旁邊有在追,有在追他們二人中一人。
林辯護人
是不是在一五五的方向?證人他在車子旁,從車頭那個方向。
林辯護人
你說黃守在打車子,你什麼時候看到?證人跑到紅綠燈下。
林辯護人
追先,打車後面?證人對。
林辯護人
紅綠燈下,可否看到車後?證人車後看不到。
林辯護人
可以看到哪裡?證人車頭而已。
林辯護人
你說跑到紅綠燈看到黃守打車,還看到什麼?證人打車後,我跑到另外一邊就看不到。
林辯護人
你如何知道黃守拿糞叉敲車?證人在紅綠燈回頭看到。
林辯護人
在打車前或後?證人打車前。
林辯護人
他如何敲?證人我不知道他如何敲,我只有看到他在敲。
林辯護人
你有看到車子開動?證人
我沒有注意,我只有看到動作,我很緊張,沒有記得清楚。附件六(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勘驗筆錄:原審卷㈡八八至九三頁,該勘驗筆錄附圖即為本件判決附圖)
一、案號案由: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三號殺人等案
二、勘驗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凌晨二時
三、勘驗地點:雲林縣○○鄉○○村○○路與雲一五五公路旁鵝
場
四、在場人員:審判長法官:林輝煌陪席法官:柯志民陪席法官:李明鴻檢察官:郭俊男書記官:劉興錫、馮善詮辯護人:施登煌、林永山、 蕭敦仁 律師被告:戊○○、丁○○、己○○。
在場人:庚○○、子○○。
五、勘驗目的:瞭解案發當時現場情形及當時夜間光線情形與被告、被害人、證人的位置情形。
六、勘驗經過及勘驗結果:
1、選擇與案發當時農曆二十日相同之夜晚,凌晨一時四十五分許抵達命案現場,先勘查現場狀況,據被害人的長子子○○稱靠近鵝寮處有新增之一盞路燈(附圖⑥),請偵查員先將該盞路燈用紙箱遮住,靠近鵝寮巷路有擴寬,入口處之路燈(附圖⑤)因道路擴寬向西移動一點六公尺(原路燈位置因為電線桿移除,沒有鋪柏油,因此有明顯圓形凹陷),另有路燈(附圖①②③④)、紅綠燈(雲一五五、一三六公路交叉四個角落都有三相紅綠燈),且現場有月光。上述路燈都是白色水銀燈。
2、勘驗現場停放一部與案發時被告所使用的同廠牌同顏色的小貨車(車頭位置在附圖e,車頭朝東),凌晨二點整,法官請在場人員關閉所有的照明(紅綠燈、路燈除外),並關閉小貨車車燈,合議庭三位法官、檢察官、三位辯護人輪流坐上駕駛座,請子○○穿上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依序站在車前三十公分處、三公尺(即附圖f血跡處)、十二公尺(即附圖g),三位法官、檢察官、三位辯護人都表示均可以看到子○○依序站立的地方有個人,車前三十公分處,可以看到褲襠以上,三公尺、十二公尺處可以看到完整的一個人。車燈開燈後,三位法官、檢察官、三位辯護人再輪流照上述的程序勘驗,看到的情形一樣,只是更清楚。
3、丈量現場相關位置距離,鵝寮帆布破損處(附圖a)距離子○○所稱被告破壞的木籬(附圖b)進入幼鵝場(附圖A)處四點九公尺,附圖b到子○○所稱被告偷鵝時停車車頭處(附圖c)三公尺,附圖c到轉角車輪壓痕處(附圖d)八點三公尺,附圖d到撞擊到被害人前可能的停車車頭處(附圖e)八點二公尺,附圖e到血跡開始的地方(附圖f)為三公尺,附圖e到紅綠燈下(附圖g)十二公尺,庚○○的寢室(附圖B)到走出門通過中廊(附圖C)走出中廊外三步的路上(附圖h)十七公尺,庚○○寢室的窗戶(附圖i)到附圖h為六公尺,附圖h到附圖f為三六點四公尺。據庚○○表示,案發前,黃守躺在屋簷下的躺椅(附圖j)。
4、凌晨三點整,法官請在場人員關閉所有的照明(紅綠燈、路燈除外),並關閉小貨車車燈,並請法警及偵查員將被告丁○○提到上開停好在附圖e處的小貨車駕駛座,請子○○穿上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依序站在車前三十公分處、三公尺(即附圖f血跡處)、十二公尺(即附圖g),被告丁○○表示均可以看到子○○依序站立的地方有個人,車前三十公分處,可以看到腰部以上,三公尺、十二公尺處可以看到完整的一個人。接著,法官請法警及偵查員將被告戊○○提到上開停好在附圖e處的小貨車副駕駛座,請子○○穿上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依序站在車前三十公分處、三公尺(即附圖f血跡處)、十二公尺(即附圖g),被告戊○○表示均可以看到子○○依序站立的地方有個人,車前三十公分處,可以看到腰際下一點點以上,三公尺、十二公尺處可以看到完整的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