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文俊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訴狀,如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或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即屬違背起訴之法定程式;審判長應
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參照)。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聲明,
為原告對於被告就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
內容及其範圍。在形成之訴,應表明使其法律關係發生、變
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再者,無論訴訟之類型如何,原告於
訴狀內記載訴之聲明,務求簡要明確,不得模稜兩可(吳明
軒先生著民事訴訟法中冊第718頁以下參照)。
二、原告所提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訴,僅記載請求被告間就被繼
承人 江森林 所遺留之遺產(即下列土地),予以裁判分割,
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完整合法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及遺產清冊,
並陳明訴之聲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
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一、被繼承人
江森林除戶戶籍謄本,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
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被告 江黃阿準 、江
蕭鎮龍、 江鎮樺 、 江招治 、江琴、 張敏玲 之正確住居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
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等事項,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1
3日送達原告,此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原告迄今仍未
依照該裁定意旨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基此,本件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