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47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被 告 林正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01元,及自中華民國97年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97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