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七六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上訴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街○○○號訴訟代理人乙○○
戊○○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宋富美~B3法官黃淑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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