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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