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二一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所附「附圖」,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黃淑玲~B3法官蔡王金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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