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228號

聲請人 董金龍

相對人 程裕斌

代理人 周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以110年度北簡字第6066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

合計26,54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