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72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吳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收受受僱人退證,為避免程序上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上午9時8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如有被告其他新送達居所應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