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消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簡補字第3號

原告 葉婉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亦有規定。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固然表明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然有關於「訴之聲明」之記載,即關於被告應為如何賠償之記載,付之闕如,故原告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有欠缺,於法尚有未合。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林彥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