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78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謝明華

被告 陳銘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收受之同居家人退證到院,為避免程序上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上午9時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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