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781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 陳銘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收受之同居家人退證到院,為避免程序上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上午9時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