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五七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
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
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mg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
dAlcoholConcentration簡稱BAC)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100ml血液中含50
mg酒精),而(1)BAC到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
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
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
、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2)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
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
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
(3)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
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
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
、精神處於錯亂狀態。(4)超過百分之0.15,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
、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
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
5)超過百分之0.5,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
: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被告駕駛輕型機車為動力
交通工具,其有服用酒類,駕車後為警查獲後當場測試呼氣酒精濃度值為一點零
一mg/L可證,對照上開交通部之研究報告,相當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零點二零二
對其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
、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
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被告顯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
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