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9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第10行起補充:「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詐取如附表所示之被詐欺金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邱麗蘭 轉帳5次,匯款新台幣209,
983元入甲○○上開帳戶云云,係屬誤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以及證據部分第一段第19行並補充「附表編號2、3、4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見鳳山分局警卷第2~5頁), 邱雯麗 於提款機匯款之明細單、 蔡志忠 於提款機匯款之明細表、 黃麗玲 於提款機匯款之明細表各1紙(見鳳山分局警卷第6、7、9頁)在卷可證,以及卷附被告申請前開郵局帳戶之申請單,印鑑單、被告上開帳戶查詢客戶基本資料(見鳳山分局警卷第10~13頁),與被告前揭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每日活動戶存提詳情表(見鳳山分局警卷第14~16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以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罪之意思而參與,所為係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所幫助之附表編號2、3、4等詐欺集團所為之詐欺犯行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查被告所犯該罪,與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被告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所為詐欺犯行部分,就詐欺罪正犯之犯行係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被告前曾犯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月確定,並於91年1月16日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轉交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使多達4名被害人因此受害,所涉犯罪情節非輕,所生實害亦重,而其犯罪竟仍否認犯行,態度惡劣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被詐欺金額│匯款時間│偵查案號│││││(新台幣)│││├──┼───┼─────────┼──────┼────────┼──────┤│一│邱麗蘭│93年9月15日下午6時│99,983元│93年9月16日下午│94核退偵279││││30分許,詐欺集團成││2時54分許│││││員以簡訊要被害人回│││││││電聯絡,並按其指示│││││││至提款機變更密碼碼│││││││,竟轉匯款項1次至│││││││被告帳戶內而受騙。││││├──┼───┼─────────┼──────┼────────┼──────┤│二│邱雯麗│92年3月7日下午4│20,010元│92年3月7日下午│94偵緝1722││││時54分許,詐欺集團││5時31分許│││││成員以簡訊向被害人│││││││詐稱得獎20萬元,致│││││││被害人按其指示操作│││││││提款機時,竟轉匯款│││││││項1次至被告帳戶內│││││││而被詐欺。││││├──┼───┼─────────┼──────┼────────┼──────┤│三│蔡志忠│92年4月4日,詐欺│64,021元│92年4月4日下午│94偵緝1722││││集團成員以電話向被││4時27分許│││││害人詐稱國稅局退稅│││││││,致被害人按其指示│││││││操作提款機時,竟轉│││││││匯款項1次至被告帳│││││││戶內而受騙。││││├──┼───┼─────────┼──────┼────────┼──────┤│四│黃麗玲│92年4月11日中午12│99,993元│92年4月11日下午│94偵緝172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12時52分許│││││向被害人詐稱退稅,│││││││致被害人按其指示操│││││││作提款機時,竟轉匯│││││││款項1次至被告帳戶│││││││內而遭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