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82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曾宇婷┌─────────────────────────────────────┐│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8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榮郎 │永豐銀行板│97年6月15日│4,880元│0000000│││││橋忠孝分行│││││├───┼─────┼─────┼──────┼─────┼─────┼──┤│002│老羊電器城│國 泰世 華後│97年6月15日│76,600元│0000000││││有限公司高│埔分行│││││││ 寶玉 ││││││├───┼─────┼─────┼──────┼─────┼─────┼──┤│003│ 薛天賞 │華南商銀中│97年6月15日│24,830元│0000000│││││和分行│││││├───┼─────┼─────┼──────┼─────┼─────┼──┤│004│緯泰電器有│上海商銀新│97年6月15日│6,440元│0000000││││限公司│莊分行│││││├───┼─────┼─────┼──────┼─────┼─────┼──┤│005│晟業電器行│永豐銀行中│97年6月21日│8,600元│0000000│││││港分行│││││├───┼─────┼─────┼──────┼─────┼─────┼──┤│006│文泰電器有│永豐銀行新│97年6月15日│43,200元│0000000││││限公司 張阿 │莊分行│││││││文││││││├───┼─────┼─────┼──────┼─────┼─────┼──┤│007│ 林彩娘 │合作金庫東│97年5月30日│13,080元│0000000│││││新莊分行│││││├───┼─────┼─────┼──────┼─────┼─────┼──┤│008│ 許順鑫 │台新銀行新│97年5月31日│9,700元│0000000│││││莊分行│││││├───┼─────┼─────┼──────┼─────┼─────┼──┤│009│俞再享│新莊市農會│97年5月31日│38,460元│0000000││├───┼─────┼─────┼──────┼─────┼─────┼──┤│010│ 尚錡 電器有│新莊市農會│97年6月20日│4,700元│0000000││││限公司││││││├───┼─────┼─────┼──────┼─────┼─────┼──┤│011│ 許淑惠兆豐 銀行新│97年6月15日│4,500元│0000000│││││莊分行│││││├───┼─────┼─────┼──────┼─────┼─────┼──┤│012│許淑惠│兆豐銀行新│97年5月15日│32,000元│0000000│││││莊分行│││││├───┼─────┼─────┼──────┼─────┼─────┼──┤│013│ 曹添進 │中和農會員│97年6月15日│8,450元│0000000│││││山分部│││││├───┼─────┼─────┼──────┼─────┼─────┼──┤│014│ 謝運森 │中和農會員│97年6月15日│10,350元│0000000│││││山分部│││││├───┼─────┼─────┼──────┼─────┼─────┼──┤│015│曹添進│中和農會員│97年6月15日│31,800元│0000000│││││山分部│││││├───┼─────┼─────┼──────┼─────┼─────┼──┤│016│ 柯雅蓉 │臺灣 新光商 │97年6月30日│1,890元│0000000│││││業銀行後埔││││││││分行│││││├───┼─────┼─────┼──────┼─────┼─────┼──┤│017│ 李金龍 │萬泰銀行新│97年6月15日│24,550元│0000000│││││莊分行│││││├───┼─────┼─────┼──────┼─────┼─────┼──┤│018│鴻甲企業有│華南銀行新│97年6月15日│10,150元│0000000││││限公司 傅明 │莊分行│││││││華││││││└───┴─────┴─────┴──────┴─────┴─────┴──┘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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