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1號聲請人丁○○即 徐林彩秀 之聲請人乙○○即徐林彩秀之聲請人丙○○即徐林彩秀之聲請人戊○○即徐林彩秀之聲請人甲○○即徐林彩秀之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壹萬陸仟壹佰零伍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八九三一號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893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本院審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債權本金為新臺幣1,264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及美金234,973.9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以本院裁定時之中央銀行新臺幣兌美元之匯率為30.54元兌1美元計算,本件相對人執行債權之本金為19,816,105元【即12,640,000元+(234,973.96元×30.5
4元=7,176,105元)=19,816,105元,元以下4捨5入】。其中本金新臺幣1,264萬元部分利息係自80年1月12日起以年息11%至12%不等計算,如以最低年息11%計算至本院裁定時止共17年4月15日(即約17.375年),其利息即達24,158,200元(即12,640,000元×11%×17.375年=24,158,200元),另美金部分之利息如以最後利息起算日78年10月9日起,至本院裁定時止共計18年232日(約18.6339年),以最低利率10.25%計算,其利息亦有13,706,179元(即7,176,105×10.25%×18.6339年=13,706,179元),是至本院裁定時止,相對人執行債權之本息即高達57,680,484元。而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訴訟繫屬第一審之辦案期限
1年4月、第二、三審各2年共5年4月計算,其於本案繫屬期間債權人因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可能受到利息之損害約有11,331,318元【即(12,640,000元×11%×5.33年)+(7,176,105元×10.25%×5.33年)=11,331,318元】。又相對人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字第8931號強制執行事件時,僅聲請強制執行乙○○、甲○○、戊○○之財產,並未聲請強制執行丙○○、丁○○之財產(見執行卷第4頁),本件如經聲請人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後,即不得再繼續執行聲請人等5人之其他財產,聲請人即得自由處分其他未受查封之財產,是債權人因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亦可能受有本金或屆至本院裁定時止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無法受償之損害。本院斟酌上情,認本件相對人因聲請人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既高達69,011,802元(即已發生之執行債權本金及利息57,680,484元+本案訴訟繫屬期間可能發生之利息11,331,318元=69,011,802元)等情狀,認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以相對人執行債權之本金即19,816,105元為適當。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慧貞┌─────────────────────────────────────────┐│附表:(單位:新臺幣(下同))│├──┬───────┬───────┬────┬─────────────────┤│││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編號│債權本金││├────────┬────────┤│││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6個月以上,││││(均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1│1,300,000元│自民國80年1月│11%│無│自80年1月12日起││││12日起│││至清償日止│├──┼───────┼───────┼────┼────────┼────────┤│2│3,000,000元│自民國80年1月│12%│無│自80年1月12日起││││12日起│││至清償日止│├──┼───────┼───────┼────┼────────┼────────┤│3│2,200,000元│自民國80年1月│12%│無│自80年1月12日起││││12日起│││至清償日止│├──┼───────┼───────┼────┼────────┼────────┤│4│3,240,000元│自民國80年1月│12%│無│自80年1月12日起││││12日起│││至清償日止│├──┼───────┼───────┼────┼────────┼────────┤│5│1,200,000元│自民國80年1月│11.25%│無│自80年1月12日起││││12日起│││至清償日止│├──┼───────┼───────┼────┼────────┼────────┤│6│1,700,000元│自民國80年1月│11.25%│無│自80年1月12日起││││12日起│││至清償日止│├──┴───────┴───────┴────┴────────┴────────┤│總計本金為12,640,000元│└─────────────────────────────────────────┘┌─────────────────────────────────────────┐│附表:(單位:美金(下同))│├──┬───────┬───────┬────┬─────────────────┤│││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編號│債權本金││├────────┬────────┤│││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6個月以上,││││(均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1│35,311.21元│自民國78年5月│10.25%│自78年6月25日起│自78年12月25日起││││25日起││至78年12月24日止│至清償日止│├──┼───────┼───────┼────┼────────┼────────┤│2│63,000元│自民國78年6月│11%│自78年7月12日起│自79年1月12日起││││12日起││至79年1月11日止│至清償日止│├──┼───────┼───────┼────┼────────┼────────┤│3│10,710元│自民國78年6月│11.25%│自78年7月6日起│自79年1月6日起││││6日起││至79年1月5日止│至清償日止│├──┼───────┼───────┼────┼────────┼────────┤│4│5,352.75元│自民國78年7月│10.5%│自78年8月18日起│自79年2月18日起││││18日起││至79年1月17日止│至清償日止│├──┼───────┼───────┼────┼────────┼────────┤│5│19,909.8元│自民國78年9月│10.75%│自78年10月27日起│自79年4月27日起││││27日起││至79年4月26日止│至清償日止│├──┼───────┼───────┼────┼────────┼────────┤│6│7,090.2元│自民國78年10月│10.75%│自78年11月9日起│自79年5月9日起││││9日起││至79年5月8日止│至清償日止│├──┼───────┼───────┼────┼────────┼────────┤│7│93,600元│自民國78年9月│10.50%│自78年10月4日起│自79年4月4日起││││4日起││至79年4月3日止│至清償日止│├──┴───────┴───────┴────┴────────┴────────┤│總計本 金美金 234,97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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