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丙○○
己○○丁○○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七萬一千四百三十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五百一十元│已退郵三百四十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二百零四元│併退郵一百三十六元│├─────────────┼─────────────┼──────────┤│共計│七萬二千一百四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