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聲請人洋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玥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僑升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0,606元│AE0000000│103年1月23日│││林玉珍│限公司劍潭分公司││││├─┼─────────┼─────────┼─────────┼─────────┼─────────┤│2│晶影電子有限公司│新北市八里區農會│6,143元│FA0000000│103年2月5日│││ 謝清龍 │││││├─┼─────────┼─────────┼─────────┼─────────┼─────────┤│3│光升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074元│EC0000000│103年1月10日│││ 李啓明 │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司││││├─┼─────────┼─────────┼─────────┼─────────┼─────────┤│4│元明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352元│FV0000000│103年1月31日││││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5│尚椿貿易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5,090元│FA0000000│103年1月31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6│奎皓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55,715元│AH0000000│103年1月26日│││司 林仕傑 │司東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