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 梁博勛 相對人 何穩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2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8萬元,約定清償期102年5月8日,如屆期未清償,則依新台幣每萬元每日20元計算違約金,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附表:
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南庄鄉│ 員林 ││359–4│田│686│1/5││├─┼───┼────┼───┼──┼────┼─┼──────┼────┼──────┤│2│苗栗縣│南庄鄉│員林││360–2│田│2880│1/5││├─┼───┼────┼───┼──┼────┼─┼──────┼────┼──────┤│3│苗栗縣│南庄鄉│員林││360–5│田│2635│1/5││├─┼───┼────┼───┼──┼────┼─┼──────┼────┼──────┤│4│苗栗縣│南庄鄉│員林││393–1│池│3462│19/430││├─┼───┼────┼───┼──┼────┼─┼──────┼────┼──────┤│5│苗栗縣│南庄鄉│員林││583–6│溜│7207│19/430││├─┼───┼────┼───┼──┼────┼─┼──────┼────┼──────┤│6│苗栗縣│南庄鄉│員林││583–7│林│1040│1/25││├─┼───┼────┼───┼──┼────┼─┼──────┼────┼──────┤│7│苗栗縣│南庄鄉│員林││584│溜│1149│19/430││├─┼───┼────┼───┼──┼────┼─┼──────┼────┼──────┤│8│苗栗縣│南庄鄉│員林││592–1│溜│1785│19/430││├─┼───┼────┼───┼──┼────┼─┼──────┼────┼──────┤│9│苗栗縣│南庄鄉│南埔││1302│建│111.32│全部││└─┴───┴────┴───┴──┴────┴─┴──────┴────┴──────┘建物標示┌─┬──┬────┬────┬────┬───────────┬──┬────────┐││││││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172│同上土地│苗栗縣南│住家用│一層:46.98││全部│││││標示編號│庄鄉南富├────┤二層:54.81│││││││9│村9鄰144│加強磚造│騎樓:7.83││││││││之3號├────┤合計:109.62│││││││││二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