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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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51號上訴人 詹東興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被上訴人 張陳儉
張忠義 張明福 張紀航 邱仕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何偉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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