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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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清益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芷均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第一審駁回其訴之判決而提起上訴,刑事部分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被告有罪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