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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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6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馬雲嬌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
洪若純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馬麗娜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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