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58號聲請人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 木柵分 │98年9月30日│6,567元│LI0000000│││限公司│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