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龍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該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不當遭凍結予以解凍,並該帳號返還予原告。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關於存款帳戶之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非請求被告返還存款,而係請求被告將該帳戶解凍(見本院99年7月1日訊問筆錄),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本院99年7月1日筆錄命繳交1萬6,500元,計算有誤,應予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