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周欣穎 律師
蕭嘉甫 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