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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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47號抗告人丁○○
乙○○丙○○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間因97年度聲字第204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6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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