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5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五二號上訴人 黃福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二九號、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黃福添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泛稱其於犯罪未發覺前向警方自首,請依法減輕其刑,或以「美沙冬」替代療法替代入監執行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述綦詳。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謂原審未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枉費上訴人當初自首之善念,亦與其他同類案件之被告得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之處遇不同,有違公平原則,請從輕量刑云云,空泛爭執,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
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