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9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福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5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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