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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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O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重利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利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憑,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葉啟洲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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