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八十九年自更字第一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卓立婷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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