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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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經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點九七公克(含包裝毛重二點○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經警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該局八十八年八月三日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白色粉末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