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561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 邱榮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101年12月6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五段第五行「4,000元」應更正為「4,4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所明定。是法院所為交通事件裁定之文字,如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之誤寫情形,原審法院應得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