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小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上字第34號上訴人 温庭豪 兼法定代理人 温世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琦 被上訴人 廖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所為之第二審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關於上訴人「 溫庭豪 」、兼上訴人「 溫世明 」之姓名記載均應更正為、「温庭豪」、「温世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且此規定準用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且該裁定中併應就原第一審判決中對此相同之誤寫予以補充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葛永輝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