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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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0號受罰人即證人 陳清標 原告 沈宏文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被告沛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靜芸 被告 黃家釧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標科罰鍰新台幣3,000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2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受理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