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靜修雅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莫素升 訴訟代理人 張成輝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具狀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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