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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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