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四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1月26日以96年度交訴字第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凱文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