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57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查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