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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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 劉盈秀
(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被告南投縣私立均頭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田正美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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