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峻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峻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峻峰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黃峻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4日│105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4429號│105年度速偵字第623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15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14日│105年11月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1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8日│105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09號│106年度執字第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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