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金雄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黃金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5年4月20日│105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012號│105年度偵字第1679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9│105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6年1月2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9│105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29日│106年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緝第11號│106年度執字第39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