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英隆

郭子銘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郁雯 律師

吳龍建 律師

被告 羅唯愷

選任辯護人 黃雅慧 律師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 律師

被告 陳怡君

陳呂罔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郭小如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郭英隆、郭子銘、陳怡君、 陳呂罔市 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羅唯愷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被告戊○○同為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民族果菜市場之攤商;被告甲○○、己○○分別為乙○○之兒子及員工;被告丁○○○為戊○○之母親,並為告訴人即少年丙○○(民國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之祖母。緣告訴人於戊○○經營之攤位工作時,見乙○○於市場內未戴口罩,遂以手機拍攝,並持乙○○未戴口罩之照片向市場管理員檢舉。乙○○得知後,於111年11月6日4時55分許,在市場內蔬果拍賣區,基於傷害、公然侮辱之犯意,上前徒手推打告訴人,並質問為何對其拍照。告訴人趁機逃離現場時,乙○○以台語對告訴人大罵「幹恁娘、你給我照相、幹恁娘」並自後追趕。丁○○○得知上情後,追出至市場停車場詢問告訴人因何事被追趕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乙○○辱罵「幹你娘機掰」,告訴人在見乙○○已走近且出言以台語對其辱罵「幹恁娘、你這個死番仔的孫子又拍我相片」時,再度跑離停車場。然乙○○竟於丁○○○上前欲詢問為何追趕告訴人時,出言辱罵丁○○○「幹妳娘臭雞掰、妳娘被幹」,並動手朝丁○○○脖子部位毆打(未成傷)。己○○及甲○○得知上情後,在市場內四處找尋告訴人,找到告訴人後,返回市場工作攤位途中,甲○○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我她媽是有惹到你」。嗣於同日5時11分許,告訴人回到攤位時,乙○○旋趨前包圍之,並以台語辱罵告訴人「幹恁娘、現在給我刪掉」。此時,戊○○自外跑回其經營的攤位區時,見乙○○、己○○及甲○○正圍住告訴人及丁○○○,乃基於傷害、公然侮辱之犯意,憤而拿取攤架上之鐮刀衝向甲○○,對其辱罵「幹你娘」,並與之發生拉扯衝突,持刀劃傷甲○○之右手掌,致甲○○受有右手掌切割傷(約5公分)、右前臂擦挫傷等傷害。甲○○不甘示弱,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拉扯過程中,以腳踢擊戊○○。己○○見狀,基於傷害之犯意,上前架開戊○○並揮拳朝戊○○一陣毆打。與此同時,乙○○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敲打告訴人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枕部、頸部、上後胸背部疼痛。嗣己○○將戊○○壓倒於地後暫時平息衝突,然當戊○○起身撥打手機通話時,己○○再度趨向戊○○,先將丁○○○推倒癱坐於地,致丁○○○受有右膝部挫傷併關節內血腫之傷害,復朝戊○○揮拳毆打。己○○及甲○○對戊○○之毆打,致戊○○受有頭部鈍傷、左胸鈍傷等傷害。同時,甲○○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上前對著戊○○吐口水。因認乙○○、甲○○、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己○○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乙○○、甲○○、己○○、戊○○、丁○○○(下合稱被告5人)分別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287條、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乙○○、甲○○及己○○與告訴人,以及被告5人彼此間均達成和解,渠等並均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撤回告訴狀6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就前揭被告5人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己○○同案被訴強制罪部分,則另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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